法律效力。
3.海域使用权人不得越权滥用权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18条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项目,围海100公顷以上项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项目,国家重大建设用海项目等,需要经过***审批。
4.海域使用权实行限期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是: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5.海域使用权的用途及其他限制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另行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海域的,可免予收取海域使用金。
6.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国家海域所有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物权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负担和转让。作为“广义的土地所有权”的国家的即全民所有的海域所有权,如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一样,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此不得设定负担和转让。
7.违反海域使用权制度会被重罚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第51条,制订了“法律责任”,对于违法使用、违法审批海域使用权的责任人进行法制规范。现录两条比较重要的条款如下:
一是对于非法使用海域的进行重罚。按照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于超期使用海域的进行处罚。按照第4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使用期届满两个月前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2条
相关名词:
海域使用权的根本性质与等级序列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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