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关系是非常融洽的物权关系。
使用权制度限制,系指法定的使用权制度限制。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确认、保护、行使、限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是特许物权,其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和自益物权、共益物权、他益物权、公益物权等都不是普通物权,需要由法定的使用权制度限制。没有资格的人是不能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也是不能随便地变更、转移、消灭的。擅自买卖海域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是犯法的。违法使用、违法审批海域使用权也是犯法的。违法确认、保护、行使、限制海域使用权也是犯法的。使用权制度限制主要集中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之中,里面有许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肯定比物权法规定的严格多得。
环境条件限制,指的是行使海域使用权时所受到的客观环境条件的限制。海洋渔业如牧业一样的漂移不定,渔船可以漂移到很远的渔场。有的渔民抱着侥幸的心理去闯荡江湖,有的连人带船被外国的军舰扣押,有的渔民被外国人打死了。每个国家规定了每年有休渔期,而有的渔民不服管制,执意与政府对着干,被罚款了还不服。海啸、飓风、地震、旋涡、冰冻等自然灾害是不饶人的,稍不留神,一台价值几千万元的钻井平台就翻到海床上去了,有的工人连命都丢失了。一些海域的环境污染很严重,鱼虾们死的死逃的逃,渔民们拿到捕捞许可证也无济于事的了。
每个海域使用权人都有合理用海、节约用海、以海养海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海洋国际法有很多条款的规定。反观国内的海洋法,规定的却相当的少。过度的捕捞海洋鱼虾,使得海洋生物资源锐减,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大公害。更大的公害,在于中国沿海地区污染企业星罗棋布,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最多,地方政府光是为了经济发展对于这些污染企业视若无睹。更大的公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一家外国石油公司在中国海域采油出了事故,造成大面积的海洋污染,最后象征性地罚其他几个小钱了事。一家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海域采油出了事故,结果被特罚一顿……。
物权法第122条仅规定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未规定其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的规则。物权法的立足点在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至于侵权责任或者当事人的义务等,不可能面面俱到。至于侵权责任或者当事人的义务等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列举很多条款来细致地规定,且是由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规定的对象。
二、法律规定
物权法关于海域使用权方面的规定相对太少,只能了解一些抽象的概念。海域使用管理法共有54条规定,内容也不是很全面,而且没有涉及到物权的等级结构,没有将对外国人的违法活动作出相应的规定。各自作为普通法、特别法,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
以下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几条重要规定,应当认真理解。
1.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二是招标竞争取得;三是拍卖竞争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海域使用权的登记生效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这种规定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类型。性质上和控制等级上,采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就没有排他性物权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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