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家所有的海域,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此类海域使用权,属于国家信托所有权项目下的海域使用权。
国家所有的海域,即国家专属所有的海域。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依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取得的领海主权、经济区主权等主权,并由***统一行使的中国海域专属所有权。中国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一部分由中国领海范围内组成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另一部分中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组成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由国有企业开发利用领海之内的各种海洋资源,该类物权属于国家的信托所有权。委托人是国家,受托人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对于自己所管领、支配的海域具有信托占有、信托使用、信托收益和信托处分的权利。换言之,国有企业的海域使用权,为国家信托所有权项目下的海域使用权,属于高级海域使用权。
国家海域信托所有权的授权原则,为唯一授信原则,只授予本国的国有企业,对于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外国的组织与个人不得授予。
第二,国家海域信托用益物权。
属于国家占有的公海海域,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此类海域使用权,属于国家信托用益物权项目下的海域使用权。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一种是可称之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另一种可称之为“本国海域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或者“公海海域经济区用益物权”。前一种用益物权受制于别国的海域所有权人,后一种用益物权受制于联合国海域所有权人。
国家占有的海域,除了本国专属经济区占有的以外,还包括一国占有或者多国共同占有的公海海域。尽管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公海为国际所有,而实际上为联合国海洋国际公约组织会员国所有。各国取得海域使用权,一种是划分势力范围的,一种是不划分势力范围的。无论是哪种占有形式,均为临时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收益权,没有处分权。即使是多国共有的海域使用权,也只能是共有的海域用益物权,不具备共有的海域所有权。
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占有的公海海域,可定位为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但是,这种“国家专属用益物权”只对本国国内生效的物权等级。对于国际上他国而言,只能称之为“国家用益物权”,而且是临时性的用益物权。“国家专属用益物权”属于高一级排他性、独立性的国内定限物权,“国家用益物权”属于低一级的排他性、独立性的国际定限物权。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专属经济区以海洋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专属权利,也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相配套的专属权利。由于此项权利是国际海洋组织授予海洋国,以海洋专属经济区划分利益范围的。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一种是可称之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另一种可称之为“本国海域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或者“公海海域经济区用益物权”
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相对应,国有企业在此海域内从事各种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的权利为国家信托用益物权。委托人是国家,受托人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对于自己所管领、支配的海域具有信托占有、信托使用和信托收益的权利。换言之,国有企业的海域使用权,为国家信托用益物权项目下的海域使用权,属于中级海域使用权。
国家海域信托用益物权的授权原则,为唯一授信原则,只授予本国的国有企业,对于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外国的组织与个人不得授予。
第三,普通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
一般单位、个人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或者通过应标、竞拍取得的国家领海或者公海海域使用权,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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