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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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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条例》实施后,仍然有不少地方的政府官员与无良开发商密谋违法乱纪,事后没有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

    2.关于征收征用补偿权对象应当进一步规范与扩大

    《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只讲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却只字不提。第13条第3款也是同样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更有甚者,整部条例闭口不谈“非公共利益”的补偿与赔偿损失问题。以上这些显然留下了法律漏洞,不符合物权法公平、公开、公正等三项基本原则,需要进行大量的补充与改进。

    3.关于征收征用补偿程序(含补偿权人知情权表决权)、数额、方法应当进一步规范

    《条例》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旧城区改建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如文物保护、居住环境、整个城市居民的生活习惯、政府的财政实力、群众心理的承受能力等等,不仅仅是关乎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格局,甚至于会间接影响到整座城市居民的利益格局,听证会光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不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是狭隘的观点。至于什么是“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则是模棱两可的,该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样的房屋可以征收、什么样的房屋不能征收,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法到底如何操作,留下了很多的空白。

    以上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与听证会的情形,至于不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则没有规定到“听证会”。要说新建城区或者新建小区的情形,应当说也应该走听证会的程序,也应当由广大市民来参与讨论征收房屋的方案,以便于作出合理的可行性论证,权衡各个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关于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人身份应当正确确认与定位

    地方政府主导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事宜,有时候涉及到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身份与合法权益问题。这是一种特殊的征收征用补偿权人,如何平衡国家的、企业的、职工个人的补偿权问题,现行的法律也有很多空白之处。作为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不仅仅是对于国有的房屋、建筑物产权负责,更加重要的是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负责。

    现实情况是,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方针政策,使得国家的土地与集体的土地地权模糊,从城乡到城郊、城中村土地的四至范围模糊,背地里公权私化、走私土地使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家资产流失巨大。光是依靠市县级以上政府管理国有土地,国有企业没有管理土地的权限,对于政府部门缺乏应有的监管权力,政府官员带头走私土地使用权现象无法有效地遏制。况且,改革开放过程中国企改制浪潮逐浪高,国企里和政府里一些无良分子趁机作乱,演绎了许多暗中走私土地使用权的活报剧。

    5.关于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人补偿权与农村“集体所有权人”和其他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补偿权如何“一视同仁”

    关于各种补偿权人如何“一视同仁”,如何统一法律天平与尺度,这也是法律的空白之处。目前对于农村征收征用不动产与动产的法律法规比较齐全,而对于城市的各种权利人的规定相当的少见。既然农民阶级失去了财产权、失去了饭碗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为什么工人阶级失去了财产权、失去了饭碗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许多地方的国有企业被政府强制性拆迁,或者强制性关闭、转制,大片的土地、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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