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俨然于土地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只不过是少了一项买卖土地的自由处分权而已。就是说,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之物权地位略低于所有权补偿对象,而经济价值却不一定低于所有权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指概念性补偿对象与实体性补偿对象的总称。当适用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时,需考虑是否与其他规则相联系,该规则是与本规则平行的还是高级的规则。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概念性补偿对象,是优先级的高级规则;以土地不动产为代表的实体性补偿对象,是非优先级的平行规则。关于实体性补偿对象,留作下一个问题讨论。
1.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来确定补偿对象的维度
概念性补偿对象,指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为参考对象,进行合理性、合法性认证,并以此为根据来决定被补偿对象和补偿数额。
一般而论,权利人取得相应的补偿,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少得一些,属于“非公共利益”(商业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多得一些。公共利益的概念,专家定义为“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解析物权法42[不动产征收]》中专门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在这里不再赘述了。而现实情况是“公共利益像个大箩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真正计较起来,地方政府暴力拆迁、违法征地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涉及到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的问题,那不是“补偿”能够了结的问题,肯定是“赔偿”的大问题了。
请注意“征收”与“征用”两者之间补偿方法上的差异。
(1)征收,是以国家公权力来强制消灭所有权或者消灭用益物权的剥夺行为,使原有的权利主体与客体由有物权归为零物权,同时使新的权利主体与客体由零物权归为有物权。也就是说,国家强制性地将新的物权人代替旧的物权人,或者将新的标的物代替旧的标的物,实施的是整个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变换。
(2)征用,是国家在应急状态下强制性使用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的财产,包括单位、个人的财产,用完以后要求原样返还。征用,是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但不包括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转移。战争状态、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征用也可转为征收。原物主人自愿捐献的情况下,征用也可转为征收。一旦征用转为征收,原物主人的财产权将被消灭。征用过程中,如果是非消费品,使用结束后,原物还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对于物的价值减损的部分要给予补偿;如果是消耗品,通常要给予对价的金钱补偿。
(3)因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其权利的剥夺、消灭而获得价金或者实物的补偿权,决定补偿程序、方式、数额的,应当是被补偿的权利人。特别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一定要防止拆迁人权利的滥用,一定要给予被拆迁人以讨价还价和回旋的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暴力拆迁,给予权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担负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征用对象的补偿权,不是每种征用对象都有补偿的权利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2.依法补偿并确保补偿权人利益
通常应当补偿的价金应当大于征收标的物的现实价值,被拆迁的应当给予同等居住面积的保障,被征耕地的应当给予相应耕作土地补偿、经济补偿或者生活保障。其中以同样的物补偿的,叫做物质补偿;以价金补偿的,叫做经济补偿。法律和解读中将“经济补偿”与“物质补偿”混同在一起。这里是有很大区别的,房地产市场火爆时与房屋价格高企时,特别是被拆迁的业主,“经济补偿”(价金补偿)对于他们意义不大,或者说是很吃亏的,“物质补偿”(实物补偿)对于他们的财产保值甚至增值的作用。因此,法律上有“依法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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