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社会自然资源利用上的三大公害。三大公害可能存在于用益物权人方面,也可能存在于所有权人方面。

    所有权人虚用权利就是该作为而不作为,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该监督用益物权人而不监督用益物权人,该执法必严而执法不严,这是第一大公害。

    公共所有制之自然资源所有权,是通过国家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形式来行使的,由于一些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道德败坏、贪污腐化、吃里爬外和一些恶劣的环境条件的影响,容易产生并滋长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沆瀣一气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现象,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和乱罚款、乱处分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条款之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法定义务的规定,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否则,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上的规范与制衡就不能落实到实处,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就会遭到人为的破坏。

    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不是单纯的所有权人。单纯的所有权人,就是在一个物权圈子里搞好其他权利人的关系,共同遵守法律,信守合同,信守诚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除此之外,应当带头维护宪法关于公有制的人格、物格尊严,替全民用好管制大权。此管制大权,比所有权中的管领权、支配权、控制权、统治权更加重要。所有权人虚权,就是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权人不虚权,也是职责所在,也是一种特殊的信托义务。

    所有权人滥用权利就是不该作为而乱作为,这是第二大公害。

    自然资源所有权人集政权、物权于一体,过分的集权和过分的放权,甚至于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者凭借公权力来压制弱势群体,为利益集团开启门路,置平民百姓的基本生存发展权于不顾,都是滥用权利即不该作为而乱作为的表现。其突出表现在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沆瀣一气,合伙侵犯城乡被强制拆迁户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大批权利人上访、上诉,甚至于酿成了重大事故,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整治所有权人的公害,这第二公害应当是个重点。

    所有权人的公害,实质上是信托所有权人的公害。因为国家的所有权,是全民性质的所有权,由政府代替民众行使所有权。政府是受托人,广大人民群众才是委托人。政府信托所有权是一级信托所有权。除此之外,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如果经营自然资源,形成了二级信托所有权。但是,集体企业如果经营自然资源,不应当属于信托所有权,而应当与其他权利人一道享用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其理由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集体所有。即使是法律规定集体有农村土地(包括耕地、牧地、林地、狩猎地、渔业地、自留地、宅基地、四荒地等)所有权,也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没有土地处分权为虚权),严格地讲,农村集体不具有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

    倘若所有权人带头污染环境或者对于其他人污染环境而不加以制止,同样是毁损、破坏自然资源,这是第三大公害。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如果国家不带头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者是仅仅为了经济效益而放弃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其他使用权人、利用权人也会跟着有样学样,更加肆无忌惮共同破坏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度。

    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如果带头污染环境,属于二级信托所有权人带头违反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定,政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遭到罚款等处罚,应当是国有企业与政府各出一半的罚金,而不应当由国有企业单独承担。这样设置才是公平合理的。现实情况是,一遭遇环境污染事件,总是要国有企业来全部承担,政府却袖手旁观,一毛不拔。就是说,凡是国有企业履行的防治环境污染事件的义务,是一半的义务,另外一半的义务在于投资企业的相关政府―中央或者地方政府。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