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有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此项用益物权取得和行使义务的特殊性
用益物权人取得物权,必须执行一套法定的程序。不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是可以随便取得此项特种权利的。即使取得了该项权利,也是不可以随便滥用和弃权的。因此,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属于特种物权的取得与行使。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远远重于权利。不仅仅是义务的种类很多,且将他们行使权利也当作一种义务。如土地承包权人取得承包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土地,嗣后长期搁置、荒废不用,就是既不行使权利,也不履行义务。对于这一点国家有权取消其使用权,没收土地归他人使用。目前中国的有关法规规定了建设用地两年内不使用的,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并对使用权人实施罚款等经济制裁。并不排除以后将此规定扩大到其他土地使用权上来。俄罗斯土地法就规定了土地所有人两年内不使用土地的,政府或者自治组织有权没收其土地使用权。
7.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以专业化合理利用义务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等权利,以其专业化的面孔出现在世人面前。很显然,该项义务是带有专业化性质的专门义务。
以矿产资源利用权的专业化义务为例,涵盖了以采矿权为中心的一揽子专业化义务。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遭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是个系统工程。由自然资源用途和物权价值上的特殊性,派生出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其中专业化义务的特殊性,为其一个代表符号。
用益物权人首先应当了解和履行政策物权、技术物权上的义务。在享有权利的时候应当不虚权、不越权、不专权,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地履行义务,保护好、利用好自然资源。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0条
相关名词: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的规范与制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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