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地资源,使得资源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滥用权利,就是占有人取得使用权后,野蛮地开发利用资源,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浪费、环境污染,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起着毁损、破坏的作用。

    2.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特殊性

    各种自然资源的权利与动产交易和其他不动产交易所取得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动产改定、交易而言,只要通过货币交换或者物物交换便可取得动产所有权。对于建筑物、构建物而言,也可以通过登记改定、不动产交易等手段取得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但各种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是随便可以买卖得到的,权利人只能以一定的方式获得此类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且不能超越所有权人之上擅自滥用其权利。

    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特殊性在于各种自然资源物权的定格化。以土地为例,用益物权人哪怕花再多的钱,使用的时间再长,也顶多只能在用益物权中兜圈子。就这一点而言,公有制国家与私有制国家有关本质上的区别。不过,虽然私有制国家是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在公法的严格限制之下,许多私有制之土地所有权也变成了虚权。

    3.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动产用益物权限制条件的特殊性

    所有权限制论和用益物权限制论是现代文明社会进化的结果。在此之前占统治地位的是“所有权绝对论”、“用益物权自由论”。自从现代第一部民法典问世以来,人们颠覆了传统的物权理论,发展新的物权理论。两者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的,即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的,即主要是针对土地、森林、河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

    各种自然资源的权利,即以“公法”对“私法”进行大范围的限制,缩小私人的权利并扩大他们的义务范围,这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其实在资本主义国家也很盛行,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

    4.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中心履行义务的特殊性

    土地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除了他们共有的特征以外,还有几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土地的用途可以长久化、多样化和利益升值的最大化。并且,河流、矿产、森林等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对于土地有着天然的依附性的。

    所有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权利义务,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义务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中心履行义务的特殊性。

    土地用益物权的义务,总的来讲,或者说多数时候,不是单方面的义务,而是与所有权人、监管权人、统辖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共同履行的义务。就是说,土地用益物权的义务是关联性的义务。

    5.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用益物权人“专地专用”和“合理利用”义务的特殊性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权利。在中国,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依法行使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特许权。用益物权人于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义务。根据土地的权利和土地用途来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是一贯制的既定方针。

    用益物权人利用土地的共同原则之一,是“专地专用”和“合理利用”制度。

    用益物权人应当保证既不浪费、毁损土地,也不擅自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使用土地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