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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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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制度等。然而其物权法理基础薄弱,需要利用物权法来协助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其中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集中规定,对于它们的政策物权是个补充规定。

    2.特别法与物权法的规范范围角度不同

    特别法规范或调整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大多数法律是以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属为中心,将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利用权制度、作用权制度四大制度捆绑在一起进行规范的,少数法律单列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取材角度和规范角度相对完整一些。物权法的用益物权部分,省略了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将自然资源所有权简略地移转到所有权部分。

    特别法规范或调整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以保护公有制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为主要脉络,不仅仅专指用益物权的使用部分,而且还包括国家所有权和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集体制度信托所有权的使用部分。该项使用权,包括一级使用权和二级使用权在内。物权法基本格调是将保护公有制权益与保护私有制权益合并解决,同等对待,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仅指用益物权的使用部分,不包括国家信托所有权、集体信托所有权的使用部分。

    3.特别法与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是法律条文的侧重点不同,法律效力各有千秋。就自然资源利用制度的单一品种而言,特别法规定得相当专业而比较仔细且效力显著,物权法的效力范围不及特别法的效力范围。但是,物权法以综合的规定来描述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而且法理基础比较独特,有一套支持民法学上的物权确认与保护制度,并且还可以将某些行政诉讼案件移转到民事诉讼案件中来,方便弱势者和其他维权者维权,这种效力是可以相对独立的软实力。

    二是法律等级不同,法律效力自然就不同。在同一类别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中,特别法自然优先于普通法,经济法、专门法、行政法的效力优先于物权法,亦即制度物权法优先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然而,特别法没有规定的,物权法可以独自发挥自己的效力。譬如,关于用益物权、地役权法律概念的规定,特别法没有的或者很少规定的,物权法以用益物权的方式给予补充,并可独自生效。

    综上所述,特别法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物权法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制度,是相辅相成、优势互补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制度。每个公民应当全面系统地了解和遵守这一整套法律制度,不能凭借自己的好恶程度来确认对象。

    尤其是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也是一件良好的民间维权、诉讼工具,对于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方面的维权有其独到的功效,甚至于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相比毫不逊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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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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