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民生严重的自然资源,是国家专属和专控的所有权,对于本国私人和外国私人(外国的集体也是“私人”)是一律不下放权利的。
二、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刍议
本条款“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规定是很抽象的,对于什么样的自然资源是否可以设立用益物权,什么样的单位与个人是否可以取得用益物权等等,均没有确切的说明。
通说上一些关键性的命题并没有涉及到。从法律条文到各种论坛与理论原生态上,都是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论创新的。应当坚持原则、坚持不渝地大胆想大胆干大胆闯,戮力同心地促进中国的物权法科学事业向前发展。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外观上是普通物权法的对象,内容上有许多是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权能与物权定位,用益物权人意定的义务与行使权利时的限制条件,这些都是普通物权法的一套技术要求;而自然资源权利的交易与取得,不能如一般商品那样随意交易与取得,需要依据特别法、专门法的规定交易与取得,这些都是制度物权法的一套技术要求。
多数情势下,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是定向性的利用权,是特许性的利用权。如集体成员使用本集体的土地从事农业就具有优先权和排他权,别的单位与个人就没有这种权利;国有企业勘探与开采国家的矿藏资源具有优先权和排他权,别的单位与个人就没有这种权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自然资源,旧民法上称之为自然力。是指存续于自然界,以因应经济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需要,可以为人类带来财富价值的天然物自然物。广义的自然资源,不仅指有形的天然物自然物,而且还包括无形的天然物自然物。狭义的自然资源,仅指有形的天然物自然物。
自然资源或者说自然力,因为因应经济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需要,可以为人类带来财富价值,遂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一类稀缺物,对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关系重大,对于国家财政收入是一笔巨大的稳定的经济来源,对于用益物权人是天赐良机。规范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合理利用、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规范用益物权人合法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平衡所有权人的权益,是本条款立法的中心思想。
用益物权,归根结底就是以自然资源的合理占有、使用与收益为标志的定限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都是与广义的“土地”有关的权利,也就是与自然力、自然资源有关的权利,均需要在不违反所有制制度的前提下行使用益物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8条
相关名词:
用益物权的概念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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