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要形式,过去的主要物权人是农用土地租佃权人,现在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适用对象比较广泛,但有明显的行业与职业倾向,具备一定资质或资格的权利人才能充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锋式与后进式有偿的用益物权所处的物权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有相当的优先权,后者是没有优先权,只有传来接受权。
(2)无偿型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所有权人同意,但并不一定需要对所有权人付出代价。如中国农民所使用的承包土地,既不用向所有权人交租,也不用向国家交公粮与农业税,目前属于无偿使用的土地,而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实际上已经加权,也属于“加权型用益物权”。就情势而言,无偿型用益物权范围有所扩大,总量上多于有偿的用益物权项目。
无偿型用益物权重点在于明确权利人的义务。如通过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权利,为了使得其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就要增加合理利用、不随意改变用途、不得违法担保标的物,不得私自转让土地等义务。
5.按照物权成色划分,可分为纯色型和染色型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与国家的自然资源制度相关联相适应的,纯粹私有制的用益物权是没有多少杂色的,非纯粹私有制的用益物权夹杂着公权的色彩。同为用益物权,因自然资源制度的差异而衍生公权限制条件的差异。
(1)纯色型用益物权
纯色型用益物权,亦称标准型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私人的并由此及彼地造就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类社会经过了社会制度转型的漫长时期和农业社会的漫长通途,尽管土地公有制与私有制并行,这种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物权模式持续地实行了数千年。
从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西方国家的民法典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所谓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主要是为农业社会度身定作的“专业用益物权”,对于城市社会没有涉及,因为城市社会中的土地类自然资源有许多被调整为公益类物权对象,向私人利益倾斜的少了许多。
(2)染色型用益物权
染色型用益物权,亦称非标准型用益物权,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对于非本所有制的利用权人下放的“三项权能”的权利,一般是高阶级的所有权人向低阶级的利用权人承认的用益物权。说其是“染色型用益物权”,是因为其他所有制对于本所有制进行了浸染,不再是同一色彩的物权关系。说其是“非标准型用益物权”,是因为它是传统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另类,突破了“私对私”的条条框框,实现了“私对公(共)”的转轨过程。
染色型用益物权,是自然资源公有制的产物,在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基本上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对于自然资源私有制国家来说,在城市社会中也有这种染色型用益物权,只不过是染色体与法律适用范围不同罢了。
(3)一般用益物权和特许用益物权
染色型用益物权中,也包括一般用益物权和特许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的自然资源标的物,是广泛应用的大众化的、不关系或者较少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标的物,如农用土地资源即属于此类,受行政经济法限制的范围较少一些。
特许用益物权的自然资源标的物,是密切关系或者较多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计民生的、适用物权主体很狭窄的自然资源标的物,一般需要特许法律和特许资格才能取得,如煤炭工业的小型煤矿采矿权下放给集体或者个人即属于此类,受行政经济法限制的范围较多一些。
染色型用益物权关系是很复杂的物权关系,不是所有的的自然资源可以随意设立用益物权的,也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意取得用益物权的。即使是一些私有制国家,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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