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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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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由此可见,关于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定过程,大多数时候不是由法律部门制定的,而是由执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是自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目前适用的是这部承包法和物权法的部分内容。其中,关于承包期限,与物权法的相同规定是,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物权法第三编第124条~134条共11条承认了是用益物权。但第二编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同一部法律就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编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第二编的规定似乎有些名不副实。究其实,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没有实权,实权在于用益物权方面。而真正的土地实权在于国家或者在于地方政府。其实,有的法学家对于此问题也专门撰文质疑过。

    2006年,中央决定在全国一律免除农业税费。这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根据笔者的观察分析,农村乡(镇)、行政村和小组三级集体的经营承包之地权是统辖权。就是各级集体组织按照各自的权责,对于管辖区域内的农村土地,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的政策和事权,进行统一辖理的权利。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高效益型用益物权

    按照物权法理推论,所有权的权能效能是高于用益物权的,因此,土地的所有权的权能效能理应高于土地的用益物权。但土地用益物权人收获的果实多于土地所有权人是正常和普遍现象。

    尽管农村农用土地是国家免费供给的,由于种种原因,同为用益物权,其土地利用的程度和经济效益远远差于建设用地类用益物权。全国农村大规模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地权纠纷和补偿纠纷案成为农村村民上访和上诉的主要来源。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的这种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是肯定的,政府违法为开发商征土地和违法为开发商拆迁房屋的案件是非常错误的。

    中国的法律必须要统一,必须要搞全面的城乡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国有化,这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关系中可见一斑。笔者在物权法定谳之前,向立法机关多次提交关于全面修改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法律,并在物权法中确立之,最后一篇长文《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理与物权实务》约45万字,但没有被采纳。笔者将话说到尽头了:哪怕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了,也一定要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道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不仅仅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有无限的好处,甚至对于资本主义国家也一样有无限的好处。特别是对于中国这种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奇缺的国家而言,不搞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祸患无穷。

    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模型一律定为用益物权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是实权,不是虚权,是人人看得见摸得着的物权。尽管她比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低一等级,然而,其权利的可操作性、实用性和实际权益远远强于农村集体的所谓的土地所有权。

    尤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效益最高的一类用益物权的事实,更加证明了正确认识和保护物权的重要性,证实了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定义准确,富有创意,确立了在用益物要素系列中的主动地位,易于阅读与理解,这种立法经验很值得推广应用。

    四、宅基地使用权是福利型享用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解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福利型用益物权(实质上是用益权即占用权)。其设置的出发点是,物权权利适当地向弱势者、相对贫困者倾斜。宅基地是建设用地的一种类型,类似于城市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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