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是短期的或者是定期的形式。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债权人的和所有权人的一般都不会维持长久,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存在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长则几年、短则几个小时。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一旦解除,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物权是以清偿债权债务为原动力的,时间越短效率越高,否则是效率越低。注定了其归属是短期的或者是定期的形式。
第五,诉讼时效不止一年。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受债权法和法锁关系影响,担保法第12条规定:“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时效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段期间,其法律性质不是时效,而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除斥期间。
二、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1.质押财产与留置财产的孳息归属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以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法定孳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有着很高的比例和突出的法律地位。而且,担保物权法中“自然孳息”实质上是“法定的自然孳息”,或者可列为“准法定孳息”,本条款规定的“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的限制范围大大缩小,即意思自治主义认定的法定孳息和“准法定孳息”范围大大缩小,给予担保债权人孳息的归属肯定的幅度大大增加。物权法第213条规定的质押物孳息的归属,虽然也提及了“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这种规定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的留置物孳息的归属,没有提及“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完全肯定了“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百分之百是法定孳息包括“准法定孳息”(法定的自然孳息)。
本条款所谓“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亦指担保物权法、债权债务关系法之法定孳息的“交易习惯”和准法定孳息的“交易习惯”,并不指“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之交易习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交易习惯,颠覆了“所有权中心论”,创建了“担保债权中心论”,一切物权化方针均围绕着债权人优先受偿财产或财产权而进行,权利的天平适当地向债权人倾斜,并使得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变得很严肃、很有成效。
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不存在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法锁关系中,仅存在于担保物权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中,不适用于“所有权中心论”、不太适用于“一般债权中心论”的法律关系,仅适用于“担保债权中心论”的法律关系以及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物权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属于债权优先与清晰的强势的法定孳息的归属。
确切地说,担保物权关系优于普通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优于普通法锁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优于普通法律关系,担保债权人优于普通债权人,担保债务急于普通债务,故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成为必要、成为重点,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与物权地位。
物权法没有专列权利质权型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但有隐含的规定。第229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之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之规定,隐含了权利质权可以参照第213条规定的质押物孳息的归属原则实行。
2.抵押物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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