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人全部逝世,如何确定现时的所有权人成为难题与争议焦点。在这方面民间许多人士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适当限制一下公物权范围,扩大一下私物权范围,让文物的权属更加阳光一些。
关于隐藏物归属的司法解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1日[1986]民他字第38号),全文如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唐绍清等诉唐学周白银纠纷案请求报告》收悉。
被告唐学周于1985年3月15日翻建自有房屋时,在墙脚掘获刻有乾隆字样的白银29公斤4公两。该房系唐氏家族之祖遗产,历经数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从未变更过产权。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银,解放前曾两次掘获。因年代久远,白银究竟系唐姓家族何人所埋不能证实。原告唐绍清等以此白银系高祖母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继承。被告唐学周辩称白银为其父临终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唐绍清等继承。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研究认为,被告唐学周在祖遗房下所掘获的白银,应认定唐姓家族人所埋,视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财产,由共有人合理分割,不宜作遗产处理。
以上司法解释无疑是正确的。某些埋藏物是无主的,可以推定为有主。于推定有主基础上,最好的办法是归家族人共有。以上掘获的白银数目很大,而且很有价值。如果是几块银元价值不大,归被告一家所有倒是无所谓(当然法律还是倾向于家族共有)。
以上所谓的“埋藏物”应当是个交叉的概念,而主要特征是“隐藏物”,即该项埋藏物是隐藏于房屋的墙脚之下深藏不露,实质上是属于隐藏物。
所埋藏即隐藏的白银没有重要的考古、艺术、文化价值,断定了不是文物,只能依据普通财物来处理。本司法解释实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引发。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如果细究所有人,本案例的所有人仍然有不明朗的一面,因为没有字据,也没有遗嘱。然而,法官由房屋的所有权推定出白银的共有权,归家族所有,无疑是正确的推定。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是公有主义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是物权保护主义的规定,尽管那个时候的物权法没有出台。
实际上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也正式地打破了公有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实施了物权保护主义与公有主义平分秋色的局面。诚然,适用于文物保护法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公有主义仍然占上风。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4条
相关名词: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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