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拾主吴高亮信心倍增。春节后,吴高亮专门去了趟北京,请来了3人的专业勘探队伍。吴高亮说“勘探费5万多元,加上路费等费用共花了7万多元。为了探测到底有没有乌木,我还欠了债。”2月8日持续了5个多小时的挖掘工作,挖了三分之二,现出了乌木。根的直径约有1。6米,树龄或上千年。第一天吊走一根小的乌木,第二天才将一根最大的乌木吊走。“这根乌木重达61。5吨,长33。8米,听说可以申请吉尼斯纪录。而且这根乌木属于贵重的金丝楠木。有乌木爱好者称,价值远远超过上千万元。”
发现乌木后,原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专程来到麻柳村,叫停下挖掘工作。杨勇说,挖走乌木之前,他们也曾咨询过相关部门法律界人士,普遍的说法是这些乌木属于国家所有。吴高亮一再声称是在自己家承包地里发现的乌木,杨勇说这里属于河道里的地。
广州市金鹏律师事务所廖振威律师,引用《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2条、第114条等法律规定作出了说明,指出“乌木属国家,政府也应支付必要费用。”
但廖振威律师没有建议“属国家”的对象,因为牵涉到乡镇政府、林业局、水利局、文物局等部门。
(参考广州日报2010年3月15日a2版:地里挖出千万元乌木该归谁。文/图:记者何涛)
笔者认为,其一,既是文物,应当归文物管理部门所有,并且最好是将乌木博物馆建立在通济镇。这样一来,地方的利益和国家文物保护的利益也都兼顾起来了。即使是通济镇没有投资乌木博物馆,也应当分得一些利润留成以让利于地方建设。
其二,吴高亮发现珍贵乌木,属于发现埋藏物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并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给予吴高亮补偿必要的费用。但私自挖掘乌木是无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通报。
其三,吴高亮发现和挖掘乌木的地方,拟作承包地看待,并按照政府因公共利益征地的国家政策予以经济补偿。
其四,因为吴高亮所发现的乌木,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并且价值上千万元,国家应当大方一点,不应当在细节问题上和是否承包地问题斤斤计较甚至于纠缠不清。
其五,私自挖掘乌木文物与私自挖掘坟墓文物的具体情况不同,行为定性方法也不相同,应当与拾得漂流物的性质相近。虽然村民吴高亮私自挖掘乌木有不对的地方,但都将乌木上交了国家,基本上算作“善意发现”,不能过于苛求他的缺点。
其六,吴高亮发现乌木有功,地方政府应当特招其为地方公务员,或者可以任命他为当地的乌木博物馆馆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4条
相关名词: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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