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考量的是无主物或者有主物。疑点很多,法律关系自然很多。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表示了普通物权法之遗失物法、制度物权法之文物保护法的法律关系。那么,埋藏物是脏物、准脏物呢?埋藏物是手稿之类的著作权之物呢?所有这些,又要牵涉到刑法、著作权法之类的法律关系了。
埋藏物的概念交叉点这么多,并且许多证据链条断裂,绝大多数是私密性或者隐私性物品。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方面会遇到很多重点、难点问题。
有的埋藏物,既不能判定是遗失物,又不能判定是文物;既不能判定归国家所有,也不能判定归集体、单位、个人所有。因此,埋藏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复杂。有的时候,埋藏物既不好适用民法、物权法,又不好适用文物保护法,使得法官们左右为难。
第三,埋藏物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已知遗失物、漂流物主要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但我们认为埋藏物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遗失物、漂流物是失主和所有权相对容易确定的,而埋藏物是失主和所有权不一定的或者相对不容易确定的。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是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
在司法应用中,往往将广义的埋藏物统称为埋藏物。为了便于更好了解,本文拟作狭义的埋藏物分析。
二、处理方法
根据有关权威法学家解读,将发现人发现埋藏物的处理办法归纳为以下四点,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掩埋好,不迟延地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
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按照前项情形处理,也可以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
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掩埋好。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不迟延地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
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第三种情形不迟延地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而不知遗失物失主的遗失物的办法不迟延地处理。
以上四种处理方法是能够判定和不能判定埋藏人,以及不易为他人发现和易为他人发现,共有四种类型的推定。
实际情形是,农村本村的建筑物或者坟墓中埋藏的物品,比较容易判定埋藏人,城市地区的建筑物和城乡无主坟墓中埋藏的物品,比较不容易判定埋藏人。
农村本村的埋藏物,除了文物以外,基本推定为本自然村本宗族人所有,并不一定要如法律规定的一律“归国家所有”。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归国家所有,农村人是不答应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1日[1986]民他字第38号),肯定了在祖遗房屋脚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29公斤4公两,埋藏人不明,判定为归本宗族人共有。
城市地区的建筑物和无主坟墓中埋藏的物品,除了不能寻找失主或者继承人和文物以外,应当归失主或者继承人所有。
案例地里挖出千万元乌木该归谁所有
据报载,2012年春节前,拾主吴高亮在自家的玉米地旁的河沟里发现了几截被水冲出来的小木头。吴高亮把这几根小木头拿去鉴定,发现确属珍贵的乌木。
乌木,又名阴沉木,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林,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历经成千上万年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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