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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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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物或者隐藏物,是与“遗失物”相交叉的特种遗失物。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推定,特种遗失物的认领权人只能是“非此即彼”和“非彼即此”,专有认领权人和共有认领权人同样地适用于这一推定原则。与普通遗失物一样,特种遗失物也需要进行真假遗失物的甄别判断,特别是要注意当事人以脏物来冒充遗失物。不明事主的脏物也可视之为特种遗失物,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招领公告,明显是文物、濒危动物的除外。

    3.特殊认领权人

    (1)国家认领权人

    国家认领权人,是完整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和可兜底的认领权人,对于普通遗失物的认领有参与权、竞争权,对于特种遗失物的认领有优先权,对于最后期限的无主物的准认领有兜底权,对于各种遗失物的认领有最终解释权。对于普通遗失物的认领,一般采取“与民平等”的原则与程序进行,但需分清“认领权”与“准认领权”的物权界限。“认领权”是前置性竞争性取回权、返还权、赎回权,“准认领权”是后置性兜底性意外取得权,两种认领权是不能混淆与替代的,而且法律程序是前后两个程序。

    原则上,国家认领权人取得普通遗失物和特种遗失物应不受认领时间的限制和诉讼时间的限制,正常情势下也应当走遗失物认领公告的程序。毕竟,国家是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组成的,绝大多数遗失物应当是由基层政府取得,如德国等西方国家物权法规定的是乡镇政府所得。就是说,一般而论,国家认领权人一般由基层政府作为物权主体对待,文物、濒危动物、脏物的认领权人除外。况且,遗失物取回权人或者返还权人、赎回权人是从不明对象到认明对象的筛选中确定的,国家认领权人对于遗失物的认领,具有最终的解释权和取回权、返还权、赎回权,而不明失主之遗失物的最终归属权即准认领权的唯一权利人是国家。

    (2)集体认领权人

    集体认领权人,一般作为民事主体的认领权人对待。普通认领权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排他关系没有太大的差别。特种认领权可能会有较多的差别,也有部分的优先权。

    集体认领权人不是最优先级的取回权人或者返还原物请求权人、赎回权人,应该是较强的优先权。对于普通遗失物之一般认领权而言,基本上是与其他认领权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的,取得普通遗失物应受认领时间的限制和诉讼时间的限制。集体的文物、驯养的珍贵动植物和被盗的大宗财物应当受法律优先保护,应不受认领时间的限制和诉讼时间的限制。被盗的集体的一般财产受认领时间的限制和诉讼时间的限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3条

    相关名词:

    遗失物的概念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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