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限于公权部门发布公告六个月内行使,否则,作除权对待,一般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二是公权部门于完成既定的义务和无失主认领以后,由无处分权人跃为法定的临时处分权人,国家授权该部门对于遗失物进行临时处分,将遗失物拍卖或者出卖,所得价金收归国有。

    特殊认领权以人民法院公告为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失主的认领权限于公权部门发布公告一年内行使,否则,作除权对待,特殊遗失物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二是公权部门于完成既定的义务和无遗失权利人认领以后,由无处分权人跃为法定的临时处分权人,国家授权该部门对于遗失物进行临时处分,将遗失物拍卖或者出卖,所得价金收归国有。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是这样说明的:“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38页)

    由上述可见,失主的认领权,分为一般认领权和特殊认领权。一般认领权,是由公安机关主理的一般遗失物的普通认领权,要求在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由遗失物品的遗失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行使。特殊认领权,是由人民法院主理的特殊遗失物的特殊认领权,要求在自人民法院财产认领公告一年由遗失物品的遗失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行使。特殊遗失物,指挖掘的不明埋藏物、发现的不明隐藏物、拾得的不明漂流物和涉嫌被盗物。是广义的“遗失物”,其物权归属关系相对复杂,有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和其他人的,有些是年代久远的,跨地区遗失的情形多一些,确认物权人相对困难一些,因此需要延长失主的认领权期间,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权威性解读点明了拍卖、变卖遗失物和所得价金缴国库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是失主的认领权的直接关系人,法定的权利分为基础性权利和加权性权利。

    2.基础性权利与加权性权利

    基础性权利即前期立足性权利,指公安机关依法接受并保管拾得人送交来的遗失物之收管权、公告权和甄别失主权和遗失物发放权、必要费用补赏权,基本上是公职部门的义务性办事权,遗失物保管费用支付权、必要费用收取权是国家的信托支配权。

    加权性权利即后期发挥的权利,是公安机关依法拍卖、变卖遗失物和所得价金缴国库的权利。一是在基础性权利之上增加了拍卖、变卖遗失物的处分权。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在法定的期间内由无处分人变成了有处分人,所增加的是制度信托式处分权、剥夺不明失主的财产权的处分权。所有的物权与事权不是本位性权利,而是为了国家利益的事权性、义务性、代表性、时差性、短暂性、临时性权利,对于本部门及其个人不图利益,原则上不容许他们既当卖方、又当买方,只能代表国家来依法拍卖、变卖遗失物。二是在基础性权利之上增加了将所得价金上缴国库的权利。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完成拍卖、变卖遗失物任务后,紧接着就行使将所得价金上缴国库的事权,这种物权与事权不是本位性权利,也是为了国家利益的事权性、义务性、代表性、时差性、短暂性、临时性权利,也对于本部门及其个人并无实际的利益。原则上不容许他们设立“小金库”截留、挪用、私分、贪污、侵吞、哄抢、破坏国家的财产,否则会被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拾得的漂流物、发现的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