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才有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当然,遗失物的拾得人自始至终是无处分权人,除非公安机关授权他处分遗失物。其他两种人,包括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在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遗失物,需要有关部门授权处分。
物权法关于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普通物权法意义上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折中制度,与制度物权法的控制制度是大不相同的。因为对待脏款脏物的法律适用范围,历史上一贯制的作法,是采取没收的办法,是先没收再作后续处理的“先斩后奏”法。可以这样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无处分权人”和“遗失物”的概念几乎是广谱性和充公性的。
第四,请求返还原物的例外对象。
遗失物如果是货币或者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失主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型物或者请求其他赔偿。
遗失物如果是货币,因为货币流通的功能,是不限时间、地点和人物的流通。一经流通,往往不知道其去向。既然货币是通用的,失主得到同等价值的货币就行了,也没有必要一定找回原物或者请求当事人返还原物。但是,如果是追回脏款,最好是找回原物,以便保留证据。
遗失物如果是无记名有价证券,例外情形与货币的例外基本相当。遗失物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权、控制权被转移,受让人不知道是遗失物,失主也不能向受让人证实是自己的,只能由捡拾人证实是自己的。因此,不能与追回登记过的汽车等机动车辆那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第五,注意真假遗失物的区别
认真掌握“遗失物”包括类遗失物的概念,注意真假遗失物的区别,对于拾金不昧事物的规范化,对于失主、拾得人、有关部门及其中介代理人和拍卖人、代理出卖人、无处分权人、政府部门等关系人,都是很有必要的。经济社会中各种弄虚作假、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花招层出不穷,各种关系人需要打醒十二分精神进行打假防骗,需要通力合作把好权利关和义务关。
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遗失物”进行诈骗活动和损公肥私活动,全国各地已经有案例在案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遗失物”和“邮寄物”进行恐怖活动,造成无辜人员生命财产损失,许多地方也有案例了。所有这些,都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与后期处置的规定,本条款是个引子,后面还有好几个条款作出了补充规定。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种类,甚至于物权法的规定也不是完整的规定,确实需要与其他相关的法律一起串联起来解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7条
相关名词: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权利义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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