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侵占、骗取、坑害、分脏他人之物为非遗失物,以假乱真的所谓遗失物、不合常理的假遗失物随处可见,对于确认与保护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拾金不昧这些好现象却是难以见到了。
欲弄清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要弄清道德法与成文法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保护正常的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和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更要加强权利人的财产保护。原则上,无权处分人不能处分他人之物,第三者也无权受让不明真相的遗失物。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不经营脏物、类脏物,很多旧汽车交易市场和拍卖行铤而走险地销脏,令司法机关防不胜防。有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怂恿有关单位与人员销售脏物、走私品,令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上对于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登记制度不如不动产登记制度那么严格。它是属于登记对抗主义的作法,当事人购买得汽车即取得所有权。一些旧车与脏车市场火爆,与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松驰程度有关。登记对抗主义有利于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但对于遗失的、脏物的汽车管理,只能是简易监督与事后补救,不能做到事前预防。
说来说去,还是说到道德法上去了。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法则,有时候是最管用的法则,不能认为它上不了正席而忽视它。成文法是尚方宝剑,而道德法是这把尚方宝剑的刀刃。
第二,弄清遗失物类遗失物和脏物类脏物的法律界限。
遗失物,固名思义,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即失主非故意遗弃或废弃的有主的、有用的动产财物,被拾得人偶然拾得占有的有主的、有用的动产财物。
类遗失物,是失主主观过错而发生的准遗失物。如货主、仓储主多发了几件货物,后来领主失踪了。又如物主埋藏或隐藏之物忘记取了,放在江河湖海中漂流之物散失了,也是类遗失物。
脏物,固名思义,是非所有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偷取、盗窃和抢夺来的动产财物,并非法占有、处分所有权人的财物。
类脏物,指当事人明明知道所非法占有、非法处分之物是遗失物,单独或者伙同无处分权人以各种名义侵占、哄抢、私分、挪用、破坏,可以构成类脏物,但对于失主仍然是遗失物。
遗失物和脏物的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就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其法律的硬件与软件是不同的。遗失物和脏物的界限是有模糊地带或者有交叉概念的,但有经验的司法人员仍然能够辨别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因此,学习物权法,要与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联系起来,才能悟出其中一些道理出来。
第三,弄清无处分权人是哪些。
无处分权人,物权法有一套讲究,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一套讲究。
物权法关于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善意取得制度中无物权和超越物权两大类型的人。其中,超越物权人也是无物权人的一个变种。如拾得人原本是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人,超过其享有的权利、不履行相关的义务,就是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
善意取得制度忽略遗失物的交易,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也可以不承担额外的责任。然而,恶意处分人,或者说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共有的、他人的财产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出让人,两种出让人一并视为无处分权人。
由此可见,遗失物的无处分权人,不但包括遗失物的拾得人,而且包括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处受让遗失物的受让人。
为什么这么说呢?本条款的设置,是在特定条件下,这三种人合乎统一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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