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特种定限物权”,就是以“债权中心论”为原则,挑战并破除“所有权中心论”;不是所有权限制非所有权,而是非所有权限制所有权。无论是否存在共有关系,这种反时针的物权化方针是定死了的。
5.是另类财产分割的共有关系
债务人所担保的共有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一旦进入清偿阶段,该共有物不能分割,不能擅自转移、转让、出卖、变卖、赠与、传承给第三人。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和抵抗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等整套权利。同一标的物,只能设定一个抵押的负担,第一个负担是生效的负担,其他的负担是无效的负担。担保物权共有关系的财产分割权,只能是债权人,不能是债务人。
依据本章共有关系“优选法”的原则作性质推定。担保物权共有关系存续时间,排除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关系存在时的性质推定,该共有关系的性质,回答依法对于“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问题:该共有关系的性质,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这是指共有关系对外生效的法锁关系,不是指共有关系对内生效的法锁关系。
如果按份共有关系仍然不能完全确定,需要依据本章进行第二层的性质推定。回答依法对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推定出单个等额享有和全体等额享有,其中,并不排除假按份共有而实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关系。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均等的按份共有,实质上与共同共有无异。
6.最大区别
他们的最大区别在于物权化方针的不同,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是以“担保债权中心论”展开的,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是“所有权中心论”和“收益权中心论”展开的。前者起决定作用的担保法锁关系,后两者起决定作用的是普通物权关系。故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后面两者的法律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所有担保物权存在特别权,对于所有权的法锁限制特别紧密,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和法锁框架下,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按揭权人、典当权人严格限制了所有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特定条件下,他们的权利甚至高于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将此项共有权定义为“准共有权”,似乎有些埋没担保物权的权利价值和地位。不能认为定义担保物权是“次级财产权”、“次级占有权”就显得不重要,从而否定他们的物权地位和价值。恰恰相反,他在的经济杠杆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物权体系的作用也是十分独特的,甚至于可以说是一种非常特别的物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5条
相关名词:
准共有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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