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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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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主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共有关系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双主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

    虽然都是“1+1”式的共有关系,前二者实为单列式共有关系,后一者实为双列式共有关系。其中,双列式共有关系比单列式共有关系更加复杂,所持续的时间就更加持久。

    二、一般分析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特征推定,可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含义:

    1.是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

    准共有关系人在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上设定负担,于是产生了内部共有人连带权利与义务,同时吸引了外部债权债务人一同卷入这个经济体之中。这种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是由法锁关系连接起来的,共有人债权债务一旦产生,不是由共有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担保物权的法锁条件决定的。

    2.是以优先受偿权为主的共有关系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加工、运输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担保债务之清偿为使命,因此称之为价值物权、法锁物权。单列式共有关系适用于单列式优先受偿的权利,双列式共有关系适用于双列式优先受偿的权利。共有人建立担保物权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对于债务优先清偿的权利之实现。

    无论是在普通物权、普通共有关系之上并入的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或者是在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关系之上并入的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均需推翻“所有权主义中心论”,适用“债权保护主义中心论”,以满足债权人之优先受偿权为第一要务。否则,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和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都不是权利与义务圆满的共有关系,这正是物权法律之大忌。

    3.是局部性过渡性的共有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开始时未形成格式化、全局性公开的共有关系。然而在抵押物、质押物、按揭物、留置物、典当物之上,却形成了事实上的、局部性隐蔽性过渡性的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的最大特征,是由债权债务的法锁联结起来的,不是由组织结构联结起来的,因而是被动的、过渡的共有关系。其锁定的对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对应的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按揭物、典当物,锁定的时间是债权债务的完结时间。清偿债务的时间越短,效率就越高。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应当是比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更加规范的共有关系,确实也有一些担保物权将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一直锁定到最后一刻。实际上或者说总体上,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是最大宗最常态最持久的共有关系。原因在于,一是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是依托于夫妻、家庭、合伙、业主共有和集体共有这样的经济体制,即使是存在很大的债权债务法锁连累也不容易破坏他们的共有关系;二是担保物权本身是个杠杆式、临时式物权,消灭债权债务是每个共有人也包括非共有人的共识与共同行动,故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是局部性过渡性的共有关系。

    4.是特种定限物权的共有关系

    一般的定限物权是受制于所有权的,然而,担保物权共有关系中的定限物权很特别。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债务人的所有权。就是说,在债权与债务未清偿之前,准所有权人(债权人)可以限制、干预甚至于剥夺所有权人(债务人)的财产。这种定限物权,不是顺时针定限的,而是反时针定限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不是以原所有权为主体,而是以准所有权为主体。法锁关系中,即使是知识产权之类的“很牛”的所有权人,同样是受法锁关系钳制的,同样是受反时针定限的。

    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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