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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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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法锁关系。

    2.几种类型

    现行的物权法和通说,一般是指单态、表态或者静态准共有关系。如果将变态、变异、变种、变法之混合的准共有关系也算在内,那么,准共有关系的种类可能会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单态、表态或者静态之简单型准共有关系。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保证权以及享用权、知识产权等等和信托物权、普通债权,均可以设立单一的准共有关系。应当说明的是,准共有关系不应只限于财产权方面,某些非财产权也可以设立准共有关系,但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可以相对地简化或者变更一些。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对于他人的不动产与动产享有借用权、租用权、享用权和单一占有权之类的非财产权或者非趋利性的权利,均为另类准共有关系,他们不一定要分割财产,但需要分割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故不能把非财产权或者非趋利性的准共有关系排除在外。

    第二,变态、变异、变种、变法之混合型准共有关系。(1)所有制的上下级物权或者法锁的混合。任何不同所有制主体的混合,无论是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混合,或者是共有关系与准共有关系的混合,均属于混合型准共有关系。(2)上下级物权或者法锁的混合。任何共有关系与准共有关系的混合,均属于混合型准共有关系。譬如,所有权人与信托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混合,无论原来是否存在共有关系或准共有关系,均属于混合型准共有关系。(3)平级物权或者法锁的混合。将所有权、信托所有权以外的各种他项物权均视为“平级物权”(实际上是不平级的),无论是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混合,均为准共有关系的混合。平级法锁,指普通法锁、担保法锁之同类同级法锁。其中,担保法锁分为抵押、质押、留置等几个等级的法锁。实际上,平级物权与非平级物权、平级法锁与非平级法锁,均可成立混合型准共有关系。

    3.限制条件

    准共有关系限制条件,均多于共有关系限制条件。共有关系有的限制条件,准共有关系全都有;准共有关系有的限制条件,共有关系不一定有。

    第一,所有权人一般可以限制他物权人,共有关系一般可以限制准共有关系。

    第二,上级物权人一般可以限制下级物权人,上级准共有关系一般可以限制下级准共有关系。

    第三,生产经营类物权人一般可以限制非生产经营类物权人,生产经营类准共有关系一般可以限制非生产经营类准共有关系。

    第四,公益类物权人一般可以限制非公益类物权人,公益类准共有关系一般可以限制非公益类准共有关系。

    第五,单态、表态或者静态之简单型准共有关系,一般可以限制变态、变异、变种、变法之混合型准共有关系。

    第六,关于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一般可以限制第三层次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但特殊性的第三层次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外。

    第七,一般而论,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的优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的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推定的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推定的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但是,普通物权法推定的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也有一定的专长,其他物权法系需要取长补短,优势互补。

    二、专家说法

    物权法第105条简要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从字面上来看,其中心思想有三个:一是将准共有关系限于财产权范围,非财产权不在规定之列;二是财产权范围仅限于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方面,其他的他项物权不在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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