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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1-1

    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一、基本概念

    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是法律基于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人合法权益考量,根据权益主体与客体的客观要件,对于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关系作出优选法的性质推定。这里一般地指的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包括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逻辑法、经济法规范与调整。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88条立足于共同共有关系,主要是从消费领域来对不明的共有关系性质进行推定的。物权法第103条立足于按份共有关系,主要是从经济领域对不明的共有关系性质进行推定的。应当说,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物权法的规定各有千秋,各有各的道理。实际上还要结合物权法第104条来一并推定。

    已知家庭共有、夫妻关系是稳固的共同共有关系,其他共有制中两种共有关系兼有。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还规定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至于准共有关系的性质推定,本条款暂时没有提及。

    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就是对于共有关系不明朗、未确定对象与属性的依法评估,依法推理确定:是依法对于“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的根式解答。

    其优选法的性质推定,可分为三大基本板块:第一板块,是合伙共有关系的推定,第一选择是“视为按份共有”;第二板块,是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关系的推定,第一选择是“视为共同共有”。第三板块,是业主共有关系的推定。因共有关系项目的差别,可能会出现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者并存或者并立的情形。如业主外墙算是共有部分,面积大的业主共有份额就多,面积小的业主共有份额就少,这是按份共有的部分;物业小区共用绿地、共用停车场、共用文体设施、共用防空洞、共用电缆水管等管线电梯楼道等,不宜作为按份共有的,视为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

    除此之外,也可能存在一些机动板块,如用益物权板块、担保物权板块、旁系家庭板块、离婚夫妻板块等子板块等,有的需要作出优选法的性质推定,有的需要联系人权、身份权、继承权、居住权、扶养权、瞻养权以及抵押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等财产权关系拟作共有关系的性质推定。

    按份共有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共有关系,本条款设置的优选法、排除法,仅仅限于第一层次、初始化的性质推定。对于按份共有关系的再甄别、再判断、再鉴定、再推定,从优选法中再筛选,就要联系下一条款进行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次的推定。如果对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和准共有三种共有关系作全面的性质推定,除了以上两个层次以外,物权法第105条拟作第三层次看待。

    二、新式推定

    传统的物权法对于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将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看成了完全清一色的相斥性的概念,没有看到它们在某些场合还有包容性的一面。我们或许需要寻找新的推定方案。

    1.两分法:传统的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传统的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是完全不兼容的“两分法”排除法推定,就是将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共有关系进行“非此即彼”或者“非彼即此”的排除法推定,这种推定方法是完全有必要的,但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是正确的。

    如果说我们在总类上作出“两分法”推定并且是正确的话,下一步,在理论上我们还应当扩大视野,向“三分法”或者“多分法”的领域推进,以期待收到更加切合实际的推定。

    第一,共同共有性质的推定

    现在依然是传统的办法推定。

    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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