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之全体同意。”;台湾地区土地法第34条规定:“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买。”其中,除了不分共有关系的处分、出卖更加准确的以外,提到“优先承买权”比“优先购买权”更加准确。
“优先承买权”的意思,包括了本共有圈子的共有人优先继承所出卖应有部分的权利,不仅仅是继承其应有部分以内的共有物。也就是说,它首先考虑到内部共有人“继承共有权”的问题,这种权利大于、优于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本质上是从“优先承买权”中派生出来的。“优先购买权”的重点在于商品的交易,“优先承买权”重点在于共有权利的交接、对接以至于继承,或者是财产、财产权利的再分配。尽管“优先承买权”的词语生僻一些,其准确性较高是不言而喻的。
合伙共同共有与合伙按份共有比较,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对于共有物的共同控制力强一些,后者对于共有物的共同控制力弱一些。因为前者每人各自的应有部分是均等、一致的,共有权与共管权对于大家而言都是均衡的,不存在谁权利大、谁权利小的问题。相反地,因为后者每人各自的应有部分不是均等、一致的,共有权与共管权对于大家不是均衡的,实质上存在谁权利大、谁权利小的问题。尽管如此,合伙人自由入伙、自由退伙和减持份额、出卖自己所应有的份额,两者之间却是一致的。
共有人部分转让其应有部分后,转让人、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原共有人保持共有关系,或者直接分割其应有部分。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可以是共同行为,也可以是单独行为,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分割共有物的方法,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进行。可根据共有人约定,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以下方法分割:(1)共有物能够分割,则将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应有部分加以分配,包括实物分配、价值分配和物权分配均可选择;(2)共有物不适合分割,假如分割会减少共有物的价值、使用价值或者会增加合伙关系的矛盾,则可以将共有物拍卖或者变卖而分割价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应有部分支付相应的对价。以上两种方法,适合于按份共有关系和共同共有关系。
以上两种方法,与“优先承买权”的关联度大一些,与“优先购买权”的关联度小一些。因为,内部分割共有物不等于对外出卖共有物,只有对外出卖共有物才与“优先购买权”挂上钩。然而,内部分割共有物所涉及的主要是共有权利的交接、对接以至于继承,或者是财产、财产权利的再分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1条
相关名词: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