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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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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处分属于大家共同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假如业主要求分割能够分割的共有物,如小区会所、游泳池、商铺等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份额,那么会所、游泳池、商铺等存在共有关系的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所有这些,对于各种出售房屋的人具有约束力。

    4.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本条款主要是针对合伙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的。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业主共有这三种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弹性和难确定性因素较多,只有合伙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刚性和可确定性容易一些。合伙关系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中途参伙和参股特别是退伙和退股的频率相当高,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的变动、浮动情况经常发生,对于双方的共有关系和法律效力是个考验。

    (1)按份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从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物或者分割共有物物权开始生效的。显然,在转让的共有物未设定负担时,优先购买权适用于每一个按份共有人。合伙人之间是以谋利为目的组合起来的队伍,按份共有人的财产权利是可以随时调整、变更的。

    本条款开头便确认了他们的这种权利:“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分割共有财产及财产权利,是相对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单方面提出分割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其理由有:第一,进退自由的原则。进,是指按份额进伙;退,是指退出财产份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包括退伙也是退。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所有权可划分为各种份额,各共有人拥有其份额,自然有权进行处分,这是买卖自由、进退自由的体现,也是所有权的自主权所决定了的。第二,习惯成自然的原则。物权法对于共有关系的规定,许多方面是尊重共有人“共同约定”的,本条款“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规定,更是尊重共有人的习惯法。迄今为止,中国现行法律也没有限制共有人处分其份额的权利。第三,洋为中用的原则。其他国家、地区有类似的立法例子。《俄罗斯民法典》第250条规定:“在向他人出售共有财产的份额时,按份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有按出售价格和其他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公开拍卖的情况除外。”

    按份共有关系中,主要和次要按份共有人有着不同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在其转让应有部分时,重点要防止转让价格的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到欺诈行为的合约,被视为一律无效。受害者有权追究欺诈者的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2)共同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在转让的共有物未设定负担时,优先购买权适用于每一个共同共有人。

    有的共有关系,左看是共同共有关系,右看是按份共有关系。譬如,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一个共有人的份额是均等的,就成了统一的、对称的按份共有关系。很多时候,人们往往将共同共有关系当作了按份共有关系,使得共同共有关系隐姓埋名了。

    既然按份共有人可以减持份额和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份额,共同共有人也可以减持份额和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份额。中国大陆、德国、意大利、瑞士、俄罗斯的民法中均提到了“份额”二字,中国大陆明确提出“按份共有”。“份额”是个大概念,是“共同共有的份额”和“按份共有的份额”两个小概念的总类。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土地法,干脆利落地不谈“份额”二字:如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9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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