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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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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合伙人可能会保留一部分财产或权利,又分割一部分财产或权利。保留一部分财产或权利,用于建立新的合伙关系;分割一部分财产或权利,用于合伙人的个人报酬或者合伙的权利分享。

    战术意图的分割,指合伙人为了合伙事业的发展,从外地、外部聘任特殊的管理、技术人才,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给予该人才或者该知识产权以入股的特权。这些人才、产权的引进扩大了内部的合伙关系,同时缩小了原合伙人的股份、股权,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利的、局部的分割。也有的人将这种做法,也称之为“战略意图的分割”,而从客观真缔上讲,这是“想当然”的一面之辞。有许多单位引进人才、技术、设备,并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目的,个别的反受其害。从整体上、动态上讲,以上内容与其定义为“战略意图的分割”,不如说“战术意图的分割”。

    四、实物分割与价值分割

    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可以是单一实物分割,也可以一种实物与另一种实物兑换的分割;可以是部分分割,也可以是全部分割。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发生实物分割,其前提是,不妨碍共有、合作关系的继续,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当某个合伙人中途退伙时,现存共有人一般不赞成实物分割,而主张货币分割,除非是现存共有人另有所图。

    2.价值分割。价值分割,是在实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一般以变卖实物,取得价金以后进行的变通式分割。它可分为两种形态:

    (1)变价分割。当共有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共有物的分割难以进行,或者实物分割将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一般而论,采取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唯一办法,也是将共有物出卖,然而分割价金。

    (2)折价分割。折价分割,也是在共有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共有物的分割难以进行,或者实物分割将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并且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调整实物分割与变价分割的利害关系,因此采取折价分割的办法。折价分割有几种情形:其一是,一方愿意实物分割,另一方不愿意实物分割,经过商议,不愿意实物分割的一方可对应于该实物的价金,将允许出卖的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而取得货币分割。其二是,合伙人的人数或者按份额权利折抵的“加权人数”多于可分割的实物时:或者取得实物的一方折价处理,取得实物者不得对价的钱,未取得实物者得对价的钱(从现金库存中支出);或者再出卖其他实物,来充抵不足实物上的余缺,弥补先前欠分割部分的不足。

    五、物权分割

    物权分割,是共有人对于特定共有物统治权、控制权、支配权变通共管的一种形式。

    当共有人多业并举时,他们内部可以分工协作,此时,就由集权共管变成了分权共管的局面。例如,某合伙企业有物流,也有物业,他们约定分为两摊子来承包,这就是承包权的分割,并由承包权的分割连带共有物的权利分割。假设物业承包这一摊子出租房屋谋利,就有了共有物的出租权,也是作用权;将住房改装成商铺、商场、写字间再出租,就有了共有物的出租权,也是利用权。

    当共有人拥有债权时,可以约定以出卖债权的方法来分割财产或者债权。债是拘束人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某物的给付。共同债权的出卖只有在其尚不能收取时,才是准许的。可以收取的,任何一名共有人可以请求共有收取。债权形成的对象种类繁多,实物、货币、汇票、本票、债券、提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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