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关系中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完全适合上述项目的。
关于家庭共有关系或者夫妻共有关系不存在合伙企业共有关系的,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修理费”这一项目,并适当考虑到其他项目。权威解读文本中的解释,就是从家庭共有关系或者夫妻共有关系不存在合伙企业共有关系的方面来作出简要的说明的(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15~216页)。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解释,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作一些补充性的解释。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等管理费用。即为了保证共有物免于灭失、毁损、机械磨损,使之处于良好安全状态或使用状态,保有共有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从而支付的经常项目或者未来项目的费用。譬如,对于共有的汽车在一年之内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养费、存放费、修理费等。
第二,对共有物作简易修缮或者重大修缮所支出的费用。即为了保证共有物免于毁损、毁容、机械磨损,或者满足其美观、实用的需要,使之处于良好安全状态或使用状态,保有共有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从而支付的经常项目或者未来项目的费用。如对建筑物及其设施的装饰、装修、翻新、改建等所支出的费用。
第三,合伙共有企业中按照优先负担和使用功能先后排列:(1)一级折旧费、修理费;(2)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3)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4)其他管理费用,如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劳保费、土地使用费等。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考量,收入高的或者分红多的管理人员,无论是否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多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多一份权利就得多负担一份义务;否则,应当少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少一份权利就得少负担一份义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作为一种经常化的义务,当然是经常化的共同义务。有什么样的共有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共同义务。这是顺理成章的义务。不同共有体制、不同共有关系的主客体和共有关系构成形态不同,权利权重与义务权重的架构是略有不同的。面对形形色色的共有体制,法律的切入点,还是从共有物的共有权、共管权、民主权、自治权和意思自治自治主义入手,给予折中的然而是最好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8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处分权主要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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