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尽管它们都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负担管理费用涉及到各共有人的自身利益,最好是事先大家一同讨论决定如何具体的负担,也就是来个“事先约定”――这样一来,就又回复到第一方案中去了。
最好的方案或者最好的办法,应当是在优选第二方案的基础上再加上第一方案的元素与办法。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定的方案优于意定的方案。毫无疑问,第二方案是事关原则、事关公平、事关法理、事关适用性的法律确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与约束效力。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劳动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一贯制的基本原则是“法定的效力优于意定的效力”,本法本条款也不例外。
第二,关键在于趋利避害和优势互补。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各有千秋,都需要进行适当修补。第一方案所崇尚的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主义,好像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多数情势下是很管用的。不过,共有人事先约定、意思自治主义却不能保证不发生“显失公平”或者“程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而且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后就难以纠正。现实中,经常会遇到类似于非法集资、非法摊派、非法挥霍浪费共有财产是相当普遍的。如果是集体共有制与私人共有制混合,集体共有制资产流失得非常严重的,而且会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一发而难以收拾,即使是追究集体共有制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或者发挥集体共有制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是与非、有罪与无罪方面,都有一些说清道不明的问题,让法院来断案也会有左右为难的时候。
第二方案崇尚的是民事主体法律生效主义,固然是好,但刚性有余、弹性不足。法定的管理费用义务,只不过是一种原则立场。然而,有些时候按份共有份额、共同共有份额会随着事情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有的共有人退伙退股就会产生变化,就要变更和重新约定管理费用的负担。即使是没有退伙退股的,如果事先没有众共有权人的约定,那么具体的管理费用的比例与金额就会是一笔糊涂账,上层管理人可以随意支配甚至于乱发工资、资金和补贴费,漏洞百出。殊不知,所谓的管理费用,就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资金和补贴费、办公费等在内,不光是指管理、修理共有物的管理费。
第三,按份共有份额和共同共有份额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集,也要在约定的负担与法定的负担中寻找平衡点。实际上,共同共有份额就是按人头平均的按份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份额中一些重要的共有物是不能随意分割析产的,实质上这一部分是由按份共有份额进化到了按份共有份额。由此可见,完全的法定的负担和完全的约定的负担都只能指明总体上的物权化方向,而具体的物权化方向需要调整与规范。
综上所述,要恰如其分地理解本条款的内在的含义,正确处理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就要在约定的负担与法定的负担进行物权化公平化平衡,使得按份共有份额和共同共有份额的负担都恰到好处。
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经常性账目的费用,包括日常性、后期性费用在内,对于共有的不动产、动产的正常运转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管理费用从筹集资金、资金管理到资金使用,其专项资金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并可由专人管理,基本形式是共同管理。非专项资金列为流动资金,可以机动灵活地使用,基本形式也是共同管理。
mba智库网对于“管理费用”的解释是:“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经营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公司一级折旧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办公费、差旅费、劳保费、土地使用费等)”对照这一定义,关于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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