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按照约定执行,或者采取“一致决”原则执行。
(5)如果共有人的约定显失公平,违反合同法的规定,那么该约定实为无效约定,需要推倒重来,或者采取“一致决”原则执行。
(6)如果共有人的约定是内幕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该约定实为无效约定,需要推倒重来,或者采取“一致决”原则执行。
总之,要从制度上、原则上各个方面一同限制“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处分权”,防止少数人独断专行,滋生腐败现象,破坏良好的共有关系。现行的法理基础,尽管出台了“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处分权”,然而,只能按照约定执行,或者采取“一致决”原则执行,仍然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
第三,对于任何约定处分权的刚性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约定、处分是无效约定、处分,并且对于其处分权是无效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利益的;约定和处分行为违反共同章程、共同准则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他不符合共有物及其共同物权的处分规定的。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从这种规定上看有以下特点:(1)所谓重大事项和处分权,是一揽子的重大事项和处分权,并不是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那么简单。(2)以上规定,既适用于公有关系的共同处分权,又适用于共有关系的共同处分权。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或实行股份制,就一定存在共有关系的共同处分权。现阶段的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绝大部分实行股份制、承包制了,独资企业和独资公司已经是罕见的了。广义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一定包括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乡镇、村、组集体企业更是如此,更属于广义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法学家们认为,现阶段城乡集体所有制本身是个共有制主体。(3)共有关系的共同处分权,不仅仅牵涉到所有权制度的决定,更牵涉到所有制制度的最后决定。所有权制度更注重实效,注重公平合理,更注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更注重反腐倡廉和“公共利益优先”,更注重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帕雷特优化选择原理、统筹法优化经济结构原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7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处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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