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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1-1

    相邻共同共有制的理论争鸣

    论题:业主相邻共有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业主共同共有关系,到底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还是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完全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什么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

    持“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学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权在性质上既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其主要观点有4点:一是区分共有的共有权不同于共同共有;二是区分共有的共有权也不同于按份共有;三是此种共有不仅与专有部分不可分割,且常常采取法定共有的方式“强制共有”;四是根据持有份行使权利。

    持“特殊说”即“反对说”的学者也似乎看出了所谓“特殊共有”的不同特征,并借此证明该学说成立。笔者简单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是“反对说”共有与“坚持说”共有的差异不多,而相同点更多。

    问题在于,有些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界限不是十分明朗的,尤其是合伙共有。动态的共有关系与静态的共有关系肯定是有差异的,特殊的和一般共同共有关系难以一概而论。

    二、一般分析

    两种学说即两种共有关系说的相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共有关系以共同共有关系为基本特征,无特殊性可言。

    已知夫妻、家庭共有关系等普通共有关系主要建构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上,辅之以按份共有关系。业主共有关系同样如此。相邻共有关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准则,几乎是普遍通用的准则。

    共有关系的财产权利设置,相邻共有关系中分为专有和共有两部分,普通共有关系中也分为单有、共有两部分,单有也类似于专有。两者都淡化所有权,注重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在处分共有财产方面都设置了各种限制条件。

    持“反对说”者认为,与共同共有相比,其(相邻共有)具有明确的份额划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小区物业费用如绿地维护、建筑物修缮等要依据持有份额分摊;在区分所有人之间也不存在赖以存在的共同关系。

    该理由,说的是共同共有关系的随机性、可变性,这种理由是不充分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客观上也存在份额分摊的随机性、可变性,在夫妻、家庭等共有关系存在时,费用与份额的分摊不是直线的固定而是曲线的变化,共同共有关系中掺杂一些按份共有关系不足为奇。

    “在区分所有人之间也不存在赖以存在的共同关系”的说法,是在否定业主的共同共有关系。业主的共同关系,是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存在而存在。物权法第6章,既包括区分所有人之间财产的共同关系,也包括区分所有人之间权利的共同关系。

    通常一个共有人的退出,不影响共同共有关系的存在,其他人依然保持其共同共有关系。只要有二人或以上人员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该共同共有关系依然可以继续。相邻共同共有关系的变更,建筑物共有权要与专有权一同变更,夫妻、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也会存在这种“打包”变更的情形。

    第二,以按份共有关系为个人权利的自由组合,无特殊性可言。

    按份共有的权利主体上,两者之间的权利主体几乎是一脉相承的。

    所谓业主的按份共有,也就是家庭的按份共有,业主往往是家长,业主成员是家庭成员,甚至于按份共有法律的制定也是如出一辙。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约定。”这是关于相邻不动产按份共有费用分摊的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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