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且2人以上存在,并且有共同共有的财产,这是波动式存在;3当波动式存在恢复平静以后,且2人以上存在,并且有共同共有的财产,这是新式存在;4全家人存在人数等于1或等于0时,或者全家人的财产为零财产时,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关系不存在。
3.权利与义务的公平性
共同共有关系是扁平化物权关系,各共有人公平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公平性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家庭关系、夫妻关系这种传统的“内部”的共同共有制,相对地弱化劳动产品的分配职能,基本生活资料为全家人共有并共同享受。以富帮穷,以有帮无,以强帮弱,以大带小,扶老携幼,瞻前顾后,瞻养老人,同舟共济,所有这些成为主要潮流的特征。
另一种是由不同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组成的“外部”共同共有制,即不动产相邻家庭的共同共有关系,相对地强化劳动产品的分配职能,不考虑基本生活资料的共有并共同享受。建立经济共有合伙制的目的是为了财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将责任与义务捆绑在共同共有的关系上。某种程度上也不排除“以富帮穷,以有帮无”的良好合作关系,在这一点上与财产权的按份共有制是有所不同的。
4.权利与义务的连贯性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基于共有物而设立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此项权利为连带权利;基于共同共有人的财产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有人为都是连带债务人;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民事责任,为连带民事责任,每个共有人都是连带责任人。
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是有限权利,不是无限权利;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承担连带义务是有限义务,不是无限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承担连带责任是有限责任,不是无限责任。所谓“有限”、“无限”,是指共同共有权利人约定范围的限度。但是,每个共同共有人有明显的违法乱纪的过失并造成其他共同共有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内部责任制明文规定要当事人担负责任的,应当不在此之列。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2条~57条规定了家庭共同共有、合伙共同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57条比较集中地概括了共同共有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5条
相关名词:按份共有制的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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