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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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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错综复杂的产权纠纷,需要依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来处理现实问题。权利人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之类的物权请求权,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登记财产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共同共有制与按份共有制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其中会有一些交叉性的权力与义务范围。在一些场合之中,它也是“平均式按份共有制”,只不过是在分割、处分共有财产时受到客观条件和其他因素约束力度大一些而已。如家庭和夫妻、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财产,平时表现为共同共有财产,在物权关系内部分割与处分这些“共同共有财产”时,并不完全、并不一定要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份额来进行,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加入一些“按份共有财产”的办法来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一般分析

    民商法意义上的共同共有制,比较按份共有制,具有更大的社会适应性、适应人群的广谱性、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存续时间的持久性等新特征。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一些特征。

    1.共同共有制的最古老性与最持久性

    共同共有制是最古老的物权制度之一。从家庭财产共有制诞生之日起就产生了这种共有制,也是最稳固的共同共有制。这里指的是成文法上的共同共有制。

    如果追溯到不成文法的共同共有制,实际上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氏族公社的原始社会共同共有制。原始公社的群居生活,原始家庭权利人对于猎获品、捡拾品、采摘品的分配也会采取共同共有的办法,渐渐成为习惯法,只是文字没有创造或者没有系统完善,才未形成成文法。

    家庭共同共有制是持久时间最久远的共同共有制度之一。奴隶社会开始以后,家庭关系的固定化和文字的发明创造与系统化、普及化,使最古老的共同共有制得以保存下来,并有文字记载的证明。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制诞生之日起沿袭至今,经历了成千上万年的历史考验而经久不衰,甚至于可以在人类社会中永远持续下去,其生命力是无与伦比的。现当代经济社会中繁荣发展了形形色色的共同共有制,如集体所有制中的共同共有制、合伙企业中的共同共有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同共有制以及其他的各种共同共有制等等,全然是繁花似锦,百花齐放。

    2.共同财产主体与共同共有关系的联结性

    共同共有制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存续为前提。譬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关系,只要这些共同关系成立,共同共有制就成立;只要这些共同关系解体,共同共有制就随之解体。解体后的共同共有财产可随之分割。

    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关系,可以是完全存在,也可以是部分存在:(1)当一个大家庭没有分家时,其共同共有关系完全存在;当一个大家庭已经分家后,其共同共有关系部分存在、部分不存在――存在的是瞻养、抚养关系和继承、救济关系,不存在的是生活资料的“大锅饭”。(2)当全家人的均健在时,其共同共有关系即完全存在(圆满存在);当家庭个别或部分人去世时,其共同共有关系的部分或个别不存在,反之,其共同共有关系即部分或个别存在。当然,这是从权利人主体结构上讲是如此,如果忽略个别人的不存在,只要一个家庭存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也可以视为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全部”存在(非圆满存在)――新的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存在。如果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关系减少至孤独一个家庭成员,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关系因家庭解体而不存在。

    上段话第(2)项的意思,包括了旧式存在、新式存在、波动式存在和不存在四种存在状态:1全家人2人以上原先存在,并且有共同共有的财产,这是旧式存在;2全家人人员有所增减,财产增减忽略不计(存在的等于1或大于1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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