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施工布设的管线很多,如果义务人不向施工现场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或无以施工,或影响到施工工期浪费人力物力,或甚至于挖断进排水管道、电缆电线管道、网络管道、煤气管道等等。况且,很多时候的作业是采取挖掘机作业方式,一不留神就挖断管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连带的,轻则导致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停电话、停网络,并对于相邻的若干个物业小区造成间接的影响,重则发生煤气爆炸、蒸气爆炸与触电伤亡事故。由此可见,义务人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事情虽小,但作用与意义重大,不可忽视。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这项义务,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承担主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至91条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1条
相关名词:相邻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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