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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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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关系虽具有调节土地利用的社会机能,但其是就土地利用作最低限度的调节,其适用范围以相邻土地为限。而地役权则可经当事人的设定,扩大土地利用的调节,提高自己土地的价值,其设定范围并不以邻地为限。所以,地役权的社会机能为相邻关系所不及。……确定地役权是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物权法名家讲座》第74页,杨立新: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与重点规则)

    但是,按照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即《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关于“地役权”的含义,基于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而产生的地役权,既可以用相邻关系来解释,也可以用地役权来解释;当代物权法之相邻关系,不单单指门对门、户对户的相邻关系,如本法上一条款即第86条之用水、排水相邻关系,是范围可大可小的广义上的相邻关系,同时也是可是范围可大可小的广义上的地役权关系。同为物权法的起草建议者,为什么答案迥然不同呢?笔者估计,主要分歧之处,大概有以下几点:一是宏观概念与微观概念的区别。有的人机械地认为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近邻产生相邻关系”、“屋宇近邻产生相邻关系”,这实际上是狭义的相邻关系。而广义的相邻关系,还有隔地的相邻关系、远地甚至超远地的相邻关系。

    譬如,张某家的水田被3家的水田所包围,将收割后的水稻运回打谷场,需要经过3家的田埂才能便利通过,于是就形成了近邻、隔邻、远邻、超远地的相邻关系。解释这几种相邻关系,可以说成是近邻的地役权关系、隔邻的地役权关系和远邻的地役权关系。

    二是可比较的范围有差异。相邻关系所涉及的范围,确实比地役权涉及到的范围要宽一些,一些地役权没有涉及到的地方,如权利人通风、采光、日照的权利,义务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的义务,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波辐射等义务等项,地役权中不能涉及到这方面的“社会机能”。又如,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也于地役权所不及。但是,所有这些,与土地利用权没有关联,也就与地役权没有关联,也就没有可比性。

    但是,物权法草案“二稿”的学者就“调节土地利用的社会机能”这一问题,说成“地役权的社会机能为相邻关系所不及”,当属以偏概全式的下判断。调节土地利用的社会机能,亦即土地利用的相邻关系,其法理基础离不开地役权。反过来讲,地役权原则的释放也离不开土地利用的相邻关系,哪里有什么高低贵贱和界别之分呢?

    总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概念是交叉性概念,不是完全隔离的概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87条

    相关名词:相邻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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