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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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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听之任之,势必造成物管企业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业主交纳的维修保养资金被白白的贪污、挪用、浪费,其结果是业主的共管权终于落空了;另一种做法是,业主委员会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有计划有程序地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每一笔资金都用到实处,处处精打细算,有条不紊,结果是业主的日常共管权落到实处。

    为什么说“业主委员会直接掌管维修资金是最优化选择”?

    道理很简单,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组织,又是非营利性的义务组织,最能设身处地地为广大业主着想,为广大业主当家理财。并且,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身是本地头的业主,不仅仅与其他业主朝夕相处,情投意合,而且有自己的一份物业作担保,甚至于可以全家人的人格作担保。当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侵害业主的权益时,业主们可以驾轻就熟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同了。他们是业主的信托组织,又是营利性或者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经常受利益驱动,千方百计或者巧立名目地向业主多收费、多重收费或者多向收费。如果业主们将日常、远期、特殊的维修保养费用一古脑儿全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支配使用,资金的利用效率肯定要大打折扣,业主资产流失将是很大一笔数目。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并非业主成员,甚至没有物业抵押担保,随时随地可以卷起铺盖走人,如果他们卷走大笔款项逃跑的话,业主们的损失就更大了。两相比较,最信得过的肯定是业主委员会这样的自己的组织。

    2.维修资金的日常共管

    本条款是规定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笔者的意见是应当按月公布,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预先公布、及时公布。主体上,应当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公布,需各自公布。账目上,应当是明细表的逐项逐数目公布。数目公布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要甄别公布数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功夫在于全面检查、审计收支的账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的及时公布,是维修资金日常共管的重要形式之一,应当列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日程之中,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更不能把这件大事当作可有可无的的事情来对待。而广大业主应当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民主共管权,投身到这项民主共管事业中去,为自己也是为大家开辟一条更加美好而和谐的坦途。

    业主们应当意识到“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只是维修资金的日常共管的一个环节而已,大量的工作是散布在每一个过程之中的。同样是公布,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布与业主委员会的公布可能会有账目出入。况且,许多物业管理企业长期不公布资金使用的账目,有瞒天过海之嫌。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79条

    相关名词:【业主建筑物共管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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