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以长期不在此物业小区居住为由,拒绝交付相关费用,要求撤销相关的规约。这样一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这种情势下,业主行使业主撤销请求权是有一定难度的。折中的办法是,业主将要离开本物业小区居所几个月,出行之前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打报告,并向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减免相关的费用,最终的决定权取决于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是否同意减免相关的费用,以及减免多少数额。
三、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效力
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效力与业主机构共决权的效力正好相反。如果前者有效力,后者就无效力;反之,如果前者无效力,后者就有效力。问题在于,业主撤销请求权具有随机性、不规则性、不确定性等无规律性和呈扇形随机分布的特征,而业主机构共决权具有制约的共同性、行为的规范性、奖惩的明确性、权利的可比性等有规律性和集中分布的特征。
理解本条款,只要从“业主机构共决权的效力”是与“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效力”两个概念来切入,能够举一反三,提纲挈领。对于业主机构主体效力的认定、对于业主机构作出决定程序的定性认定、对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合理合法的定性认定,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等,是从正反不同的角度来证明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效力。
基于业主物权请求权、民主自治权的保护和撤销请求权的行使,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行使物权请求权和民主自治权时,要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维权。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在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不当决定的请求,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依程序申请立案、请求判决等。其中,受侵害的业主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应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
本条款是与《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的物权化方针是一致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由此可见,受侵害的业主涉及到房屋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被侵害的情形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复议,对于投诉或者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不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受侵害的业主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8条
相关名词:【业主机构共决权的效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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