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照住宅环境类别限制

    参照住宅环境类别限制设立条件,采取因地制宜、宽严相济的办法。城镇中的商住合一,是写字楼加住宅的模式;农村中的商住合一,是小商铺加住宅的模式。国家与地方、政府与民间的住改商限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必要的限制促进住改商的正规化、有序化,以期达到物尽其用、和谐共处目的。

    住宅环境,是指住宅及其周边的人文生活环境,楼房和居住人数众多构成一个密集型生活圈子,特别需要调节左邻右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商品房住宅小区杂居人数最多,对于环境卫生、安全指数、财产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也最高,住改商的限制属于重点限制;经济适用房、单位福利房、单位公寓房小区或者单幢楼宇居住人员为本单位干部职工,便于对口管理,但他们购买或者优惠居住上述房屋已经归于优惠待遇之列,住改商的限制属于普遍性限制;郊区、城中村村民自建住宅楼房或者其他房屋,环境卫生、安全指数、财产保护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均纳入村民自治管理之列,住改商的限制属于弹性限制。

    重点限制可列为一级限制,普遍性限制可列为二级限制,弹性限制可列为三级限制。这些划分算作概略式划分,不能一概而论。

    (四)参照帮扶人员类别限制

    参照帮扶人员类别限制设定对象,对于城乡困难户、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待业人员,及其他需要政府和民间帮助、扶恤、救济、同情的社会无经济来源的困难人员,以及有经商特长的人员,无论是否业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减轻住改商限制。

    这样的话,可以适当减轻政府、民间和家庭负担,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无论是公寓房屋的房东还是私有房屋的业主,凡是无稳定职业、无经济来源、无可靠保障的“三无”人员,政策上应当向这些弱势者倾斜,适当放宽住改商的条件,让他们自食其力,发展个体经营。应当说,对于“三无”人员,无论是否业主,可以作为住改商之优先照顾对象对待,各级地方政府应当予以政策的扶持包括资金上的资助、场地的批准。

    “三无”人员和其他人员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治安保护和相关相邻业主同意等要求,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五)参照管制经营类别限制

    住改商的限制,说到底就是法律、法规和规约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相关住宅、人员、经营类别的管制。被管制范围,就是被限制、被禁止的零物权范围,除此之外,就是特定的有物权范围。

    关于住改商的限制,目前国家没有多少明文规定,按照住宅区约定俗成的惯例,我们参照管制经营类别可以作个大致的分类。

    参照管制经营类别关于住改商的限制,关于禁止类限制是零物权的限制,关于限制类限制是介于无物权和少有物权之间的限制。

    以下可供参考。

    1.住宅改为工业用途的限制

    (1)严禁类。应当严禁住宅用于冶金、化工、化肥、农药、印染、印刷、制革、机械、木材等生产车间或者工场,高温、有毒、有害、噪声、易燃易爆等化学元素可危及住宅结构安全,对于居住身体健康有直接的危害,应当禁止。如果整幢住宅楼宇变更为上述工场,应当最大限度地限制在无固体、气体、液体、噪声、超重、超压和无易燃易爆物生产加工的范围内严格筛选,并征得左右邻居业主的同意。

    (2)严控类。应当严控住宅用于纺织、服饰、绣花、木雕、漆雕等轻工业或手工业工场,这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