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性住改商;变更型住改商,属于业主出租给他人,即业主不变,住宅的用途改变,他人借以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业主与承租人双方各自从不同角度谋取利益,于是形成了复合性住改商:业主出租型住改商和承租人他主型住改商。复合性住改商的初级住改商就是出租型住改商,终极住改商就是他主型住改商,两种住改商是同时重叠的。
物权法在出台前后,许多专家学者指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性用房一定要慎重从事,因为这涉及到业主相邻是否和谐的问题。一方面,是如何处理相邻关系问题。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在财产所有权之上拓展了财产利用权,能够将死物变活物,获得一些财产收入,这确实是一件好事。
然而,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性用房,会带来一些弊端或者副作用。如造成来往小区人员过多,外来人员杂而乱,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给环境治安和环境卫生带来一定的压力,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上的紧张,不确定、不安全、不安定、不环保、不经济等因素增加,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如何处理社会责任问题。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会导致业主与租赁经营权双方避税,国家税收利益因此而流失。因此上,这一类变更型住改商,也不仅仅受公序良俗等方面以及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方面的规范与限制,也会受税收管理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限制。同样地,最终要由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4.享用型住改商
享用型住改商,又称借用者转手型住改商、借用改租用型住改商。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业主将自己的住宅免费借用给其关系人从事商业用途,即业主不变,住宅的用途改变,住宅的使用权和使用功能也改变,业主的关系人借以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二是,业主将自己的住宅免费借用给其关系人从事出租谋取利益,即业主不变,住宅的用途不改变,业主的关系人借以出租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以上两种享用型住改商,营利活动的主体只有业主关系人一方,故均可称之为关系人单一性享用型住改商。
享用型住改商,基本上可以参照出租型住改商进行规范与调整,“业主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之限制性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多,毕竟业主与业主关系人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的不确定性因素多一些。业主对于出借他人住宅的行为负有连锁的或者连带的责任,应当加强出借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出了伤亡事故由业主连带承担责任,出了有伤风化等治安事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7条
相关名词:【住改商的限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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