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意见时,许多业主的常委委员反映,目前许多新建小区的业主擅自将原本用于居住的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开歌厅、餐厅等,造成小区秩序混乱,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没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业主之间矛盾大,物业公司也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据,建议物权法作出规定。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主要类型
常规型住改商,以单一性住改商为主要特征。严格地说,物业管理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住改商是正规式或者说标准式常规型住改商,其他的不是标准式常规型住改商。
1.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住改商
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住改商,是《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文规定了的一类住改商。大家可以放心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实行。这里面,同样地涉及到业主的财产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以及现实的、未来的权益与义务等问题。确切地说,这一类住改商,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的,业主所作出的决定,确实涉及到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的范围,但最终要由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本物权法本条款没有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关于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住改商的规定,却新作出业主住改商的规定,实际上是隐约地肯定了以上规定。既然业主之专有住宅范围内可以讨论住改商,那么,物业管理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范围内同样地可以讨论住改商。只不过是排他权的行使方式不同而已。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住改商相对严格一些:指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住改商相对宽松一些:指业主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收益租赁型住改商
收益租赁型住改商,简称出租型住改商,这里指的是业主将自己的住宅出租给他人,供他人居住使用,业主按期收取租金。业主和住宅的用途不变,住宅使用权人变换,并且是利用货币交换的方式来进行变换,从而也具备了经营性用房的价值特征。收益租赁型住改商是单一类比商业性的改变用途,故可称之为单一性住改商。
出租型型住改商,是住宅所有权与住宅利用权的一种拓展结合形式,有不改变住宅性质、仅改变居住人员对象的特点,负作用不太大,并且需求旺盛,法律法规和规约限制的条件也不太多,因此成为最主要的一种住改商类型。即使如此,平时涉及到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的范围,但最终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因为收益租赁型住改商涉及到国家税收政策问题,需要将私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衔接起来,对出租人进行一定税种一定比例的征税;如果出租型住改商的业主符合征税条件而长期避税,税务管理部门可以介入出租型住改商,直至事情圆满解决为止,否则,税务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其他主管部门禁止出租型住改商的进行。结果是,“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还要看是否符合“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就是说,国家的权利优于业主共有的权利,业主共有的权利优于业主个人的权利。
3.变更型住改商
变更型住改商,就是关系人利用住宅变更成商业用途的处所、场景,将住宅使用权变更为商业使用权,从事营利活动,从商的性质更加明显。这种关系人,有业主,也有业主的关系人和业主的承租人。变更型住改商,属于业主自己所作所为的,即业主不变,住宅的用途改变,营利活动的主体只有业主一方,故可称之为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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