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般而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是少见的,但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要是大家想得到而且做得到,仍然是可以的。物业的共有权是本位权,物业的经营权是拓展权,确认与保护财产权是重要的,确认与保护财产利用权也是重要的。为了做到物权其用、地尽其力的效果,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支持业主的这一特殊的物权化行为的。
多单元多业主存续情况下,某些专有权和某些共有权的界限不是十分清楚的。一方面,专有兼共有型混合专有权,是伴随着多个楼层多个业主上下左右相邻关系的专有权与类共有权。其基本特征是,业主的个人专有权为主物权,业主的相邻共有权为从物权。如上下层次的楼板、天花板和左右隔壁的共用墙壁等就是属于这一类。另一方面,业主建筑物共有权,也可以分为共有兼专有型(类专有权)混合共有权。
譬如,自来水、电力、煤(天然)气、消防、下水道设施,总体上是各个业主共有共用的,而具体接驳到各家各户又是专有专用的,这是全体业主的混合共有权(类专有权)。又如,部分业主的直饮水管道、网线管道等设施,总体上是部分业主共有共用的,而具体接驳到各家各户又是专有专用的,这是局部业主的混合共有权(类专有权)。
总之,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许多方面也有相对性的权利,即专有权中可能存在共有权,而共有权之中也许存在专有权。与此同时,业主的义务,其专有权中可能发生共有权的义务,其共有权中可能发生专有权的义务。无论是专有权中的义务和共有权中的义务,反正是业主各自的义务。
实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突破,其突破口就在于:一是通过统筹法,来实现专有权与共有权的相对平衡;二是在理顺权利基础上,实现各种权利与各种义务之间的相对平衡。这种物权平衡,是物权法上的线性规划。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与义务是多种多样的,也许需要通过线性方程式来加以解决。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业主所有权、专有权和履行义务的绝对性注定了其动态平衡的绝对性;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是容易忽视的,业主共有权、共管权、成员权或者会员权是相对的权利,甚至是若即若离的权利,容易被忽视被疏远,其动态平衡的相对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一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2条~第74条
相关名词:【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
字数:38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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