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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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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表现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相对地弱化一下专有权,腾出空间多做一些有利于共管权的事情;(2)相对地弱化一下建设用地专有权,腾出权利来让位于建设用地共有权;(3)相对地弱化一下地役权,转让建筑物所有权时应当不计较这种免费的转让;(4)相对地弱化一下既得的共管权,转让建筑物所有权时应当不计较这种附带的权利;(5)相对地弱化一下所有权绝对论,相对地加强一下所有权相对论。(6)相对地弱化一下自己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对地加强一下共有的不动产作用权、利用权。(7)相对地弱化一下按份共有的所有权,相对地加强一下共同共有的所有权。(8)业主相对地弱化一下自己的各种权利,虚心接受成文法、习惯法和乡规民约和来自各单位和各机关的管理与限制。

    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来一揽子解决物权焦点难点问题,是我们克服一切困难的一件法宝。我们可以从“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限制”和“业主共有权的限制”等词汇中,可以看到对于业主权利与行为的限制简直是五花八门,限制当然是为了权利及其变动、运动中的动态平衡,目的在于使得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均处于公平合理和圆满成功的状态。

    总体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是主流的、一级的平衡,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是支流的、二级的平衡。原因在于,业主的所有权在常规状态之下建立健全了以所有权绝对性为中心的独立性物权体系,只有在其所有权被限制和被义务所萦绕情形下,才出现了其所有权的相对性。尽管其限制性条件和义务性条件淋淋总总,比行使权利的条件多出许多,其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仍然是居于第一位的,其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仍然是居于第二位的。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主要集中于共有权的相对性方面。业主共有权是专有权的相对权,是所有权的附属权、附加权,也是套装权。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不依业主共有权的行使或者不依行使共有权为要件,而是以专有权的存续为要件,这是另一层意义上的共有相对权。欲实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应当在适当的时候还原共有权的相对性,让共有权在行使确定或者不确定的条件下均能创造动态平衡的良好条件。

    “共有权义务转移”的典型示范,是业主以不行使共有权为名不履行义务之被禁止,继而从不平衡找出平衡的支点出来。这样一来,“权利在义务存在,权利不存在义务就不存在”的公式,仅适用于专有权的存在状态,而不适用于共有权的存在状态。法理上应当不允许业主擅自放弃共有权。因为业主的共有权附加了很多义务的权利,也是与专有权相关联的权利,同时又是维系小区和谐共管的权利。如果许多业主甚至每个业主既不行使共有权利,也不承担公共义务,就会成为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涣散局面,一发而不可收拾。对于所有无组织无纪律的业主,也不适用于“权利在义务存在,权利不存在义务就不存在”的公式。物权法本条款之所以一反常规,打破“权利在义务存在,权利不存在义务就不存在”的清规戒律,大胆地地尝试“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新规则,就是以统筹兼顾为契机,制造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总体布局的相对性。诚然,“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新规则是业主履行义务的绝对性,却是业主行使权利的相对性,一分为二地分析事物就是如此。

    二、一般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之规定,指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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