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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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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是一种绝对性的概念。申言之,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动态平衡基于法定的义务胜于意定的义务,胜于权利的刚性要求。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其共管权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的,也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某些方面是刚性的即绝对的,某些方面是柔性的即相对的,而且动态的物权观与静态的物权观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张冠李戴。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起源于其所有权、专有权的绝对性。当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一定时,业主一物一权主义法则是绝对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绝对的对世性、绝对的溯及性、绝对的优先权、绝对的物权请求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其专有权与共有权、共管权、成员权或者会员权的一整套权利,这也是绝对可以成立的权利。与此同时,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存续多久,业主相应的义务也就存续多久,并不以业主共有权等权利的是否放弃为先决条件,这也是绝对的。

    总之,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是其所有权、专有权的绝对性与共有权、共管权、成员权或者会员权的绝对性以及履行义务的绝对性三者相结合的绝对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动态平衡的整个串联过程。无论业主是否接受行使共有权,无论其建筑物是否易主,无论怎样易主和多少次易主,业主权利义务“三结合”的绝对性是不允许变更的。

    二、一般分析

    所谓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指业主对自己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面积、空间及其配套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专业权利。也就是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彼此、产权清晰而可独享,并且可以与其他建筑物部分的功能、权能区分开来的不动产权利。它是物权法区分业主建筑物所有权的首要步骤,也是明确业主首要权利切实步骤。业主的专有权是不依赖于他方建筑物业主而独立存在、独立自主的权利,与不相关的业主是相互排斥的;业主只有在分清各自的专有权利与义务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分清各自共有的权利与义务。业主专有权具有独立自主的绝对的优先权地位,其住宅权是绝对自由权,与配套权利相平衡、与义务相平衡也是法定的绝对的动态平衡。

    所谓业主建筑物共有权,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按份(局部)共有或者全体共有的使用权、管理权,包括成员权。该共有权,包括局部共有、全体共有两种准所有权(管领权)。基本概念如下:(1)局部共有。指各个楼层的专用走廊、照明、通风设施,可为同一楼层的业主共有,有的可以在自家门口停放自行车或者放一鞋柜等,但以通行无阻为限。部分业主的直饮水管道、网线管道、停车棚等,也可视为若干业主局部共有。(2)全体共有。指业主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及其公共设施等共同享有的权利。譬如,各个业主对于小区的绿化场地、公共通路、公共文体场所、电梯、楼梯、消防设施均具有共同享用和管理的权利,对于自来水、电力、煤(天然)气、下水道设施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共同接驳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业主共有权的绝对性,是与专有权有绝对的配套权利,并与义务绝对地相关联。业主共有权的绝对动态平衡,是以专有权和义务为核心的动态平衡。

    所谓“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名义上是共有权动态行使与义务动态履行相一致的情势,实际上是专有权动态行使与义务动态履行相一致的情势。义务不以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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