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社团法人消灭时,该社团财产支配权将随之消灭。
社团法人行使财产支配权的基本原则如下:第一是专人保管、专款专用、定向使用的原则。按照其公共、公益或专业、专门性社会团体组织的性质,实行“收―支两条线”,依法管领、支配、处分其资产。不得设立小金库私分财产,不得擅自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不得利用社团财产来投资股市、期货、债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超出开支的范围来挥霍浪费社团资财,不得向非特定对象进行捐赠或者送礼,不得有其他侵占、挪用、私分、哄抢、侵占、浪费、破坏和平调社团财产的行为。第二是相互监督、统一支配、厉行节约原则。社团组织的财产来源,有国家的拨付与补助出资(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医院等)、成员自愿的出资(如某基金会建立者、慈善会、红十字会的出资等)、成员缴纳的会费(如工会、共青团、产业协会、研究会的会费等)、接受捐赠赞助(如某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协会的受捐赠等)、社团组织积累的财产等来源。社团组织的财产及其支配权,需要接受出资人、社团成员、捐赠赞助者和司法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形成相互监督的财产共管、支配机制。无论其财产来源于何时何地何时方,无论是历史财产、现实财产、将来财产还是增益财产,都需要专款专用,统一支配,不得铺张浪费。
社团法人财产保护与限制,属于专门化、专业化、定向化、流程化保护与限制之列。其财产支配权,属于直接的公共性、公益性、专业性、专门性和利他性支配权。总体上,他不是利己型而是利他型财产支配权。从这种意义上讲,社团法人有公共的信托责任、公益的信托责任、专业的信托责任、专门的信托责任和利他的信托责任。也就是说,社团法人财产的干扰、挪用、侵占、哄抢、破坏,往往来自社团组织内部,因此,对其财产的支配权,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与限制。此外,社团法人的财产,未经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许可,不得征收、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哄抢、浪费、破坏和任意平调、划拨社团法人依法取得的财产。特别是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协会等宗教团体的财产,不仅仅受一般物权法特别保护,而且受国家文物保护法特别保护。
任何单位与个人,包括社团组织内自身的单位与个人,凡是侵害社会团体财产的,该社会团体成员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9条
相关名词:【团体法人信托支配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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