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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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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依法行使结社权而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享有其财产信托支配权的公共、公益或专业、专门性社会组织。

    第三,从合法存续状态划分,可以分为历史存续型和现实存续型社会团体。历史存续型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工会等人民群众团体,自从上世纪二十年代就已经在革命大潮中成立了,合法存续状态已经存在了将近一个世纪,在中国群众舞台上活跃的同时,并且同世界上的共青团、工会组织开展了对口交流活动。但是,某些与西方国家有瓜葛的旧社会团体需要重新审查、重新登记。现实存续型社会团体,如各种合法的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专业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自发组织的团体,没有解散或者破产,仍然可以一如既往地开展活动,仍然是社团法人财产支配权的主体。

    第四,从登记类型上划分,可分为已经登记的社团与没有登记的社团。一般而论,社团组织是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但有些秘密的或者法定社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特殊对待,有些不需要登记的社团组织也可以不登记。如企业的共青团、工会组织,不登记也是合法的。未经登记的合法社团组织,不影响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行使其财产支配权。根据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些专门的或专业的工会组织依法不需要登记也可以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共青团、妇联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等,主要是一些新近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一般分析

    社团法人的资格,也与其他法人一样,依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是依法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8条,规定了登记机构、提交材料、社团组织章程、登记生效、不予登记的答复、登记证书、争议的复议、“中国”“全国”“中华”名称的限制、登记证书及其他权利、登记证书的严肃性等事项。

    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社团组织经费的来源,因不同的团体有不同的来源,有国家拨给的,有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也有募集来的,还有会费、会员费性质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需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标准,现在看来显然是不够用的。

    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这也是对于社会团体的基本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8条是专门对于成立登记的规定。其中第16条特意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同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第19条~第228条是关于社会团体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专门规定。

    四是能够依法成立并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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