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产权,这是确立和完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基本权利之基本要点。
城镇集体和农民集体普遍存在很多民主管理的困难与焦点、难点问题,譬如:很多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发展瓶颈,集体成员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常缓慢,思想涣散、组织涣散和民主制度涣散之情形时有发生;很多集体经济组织将宝押在股份制改造上,集体企业改制风风靡一时,没有认识到公权私化和产权交易失利的危害性,对于集体干部疏于监管直接导致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集体干部凭借职务之便多占股占干股、多吃多占、分配不公与灰色收入、挥霍公共资财、徇私舞弊、贪污腐化非常严重;集体干部截留、哄抢、私分、侵占、贪污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现象非常突出,成为农村社会最不稳定的一种消极因素。
从以往的情势与实践经验来看,集体财产民主公布至少有几样好处:一是让集体群众对于集体财产知根知底,以利于决策民主化和决策科学化,群策群力办集体企业,避免投资融资和产权交易中的经济损失;二是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充分发挥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让共有共管的制度信托财产权落到实处,限制集体干部的权利,防止他们决策失误和贪污腐化;三是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处理好按劳分配的劳动关系、按资分配的劳资关系、按股分配的法锁关系,创造生动活泼心情舒畅的政治新局面;四是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扎扎实实地做好集体的各项工作,处理好干群关系、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发展生产与改善生活的关系。总之,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对于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好处多多。
物权法第59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等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是有效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可靠保证。集体的财产,集体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接受集体成员的民主监督、民主表决,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和集体成员的权益。
集体组织是结构比较松散、物权谱系非常复杂的劳动群众组织,加之财产权保护法律不够完备、社会与企业生态环境复杂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远远比不上国有财产的网络化威权化保护机制,关键在于要将集体组织中的每一项民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只是一个重要环节而已。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62条
相关名词:【集体财产主要保护对象】【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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