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领导部门与集体干部沆瀣一气,带头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主体与内容
(1)公布的主体。是是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公布的内容。是本集体的财产状况,包括集体所有财产总量的变化(如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转让、抵押、分配等),集体财产使用情况(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财产分配情况(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等涉及集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3)公布的要求。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是一种示范的公布办法。
(4)公布的目的。为了充分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故对于集体财产应当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民主管理,让集体财产在阳光下运行,以利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本条款,规定了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行政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各种集体组织,必须要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以利于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群众监督,防止集体财产损失浪费,防止贪污腐败和渎职侵权等现象的发生,保障集体经济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保障全体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外部和内部人员的干扰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全体成员,不是个别干部或者个别成员。
鉴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复杂化、经贸活动多元化和集体干部腐败无能化现象,广大集体成员要求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干部及时地如实地公布自己与家族的财产状况,讲清楚财产的来源是否合理合法,以便于得到广大群众的谅解。这一部分内容,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章程、村规民约实行,或者按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定是否合法合规。
总而言之,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干部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来源的,应当判定其为零物权,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来剥夺其非法财产,充公为集体组织或者集体企业所有。除此之外,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干部及其亲属应当遵守“同业禁止”的规定,不得私自生产经营与集体企业同类产品与服务项目,不得窃取集体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谋取私利,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集体企业中入干股、多占股和多得利等。
二、一般分析
城乡集体经济的责任之一就是努力发展集体经济,让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同时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共同劳动,统一分配,走共同富裕的光明道路。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破坏集体财产,无权公权私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无权破坏集体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依据,是必须以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并兼顾集体组织的相关章程,兼顾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合理条约。涉及集体财产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依约进行民主公布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义务人、责任人,是集体组织包括集体企业的主管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凡是违反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者,将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农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全方位网络化繁殖化的完全消极农用地产权,是依托专有专用的地籍权、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向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享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新型永佃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用益物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地产所有权呈扇形扩展,形成全系列的完全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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