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来自国家,他们的额外收益权—农业补贴也来自国家,他们的经济靠山也来自国家,他们将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靠国家;他们懂得,有地种就有地产权,有地产权就有地产收获权;他们懂得,国家制定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就是个人私有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权;他们懂得,现在的农村集体就是管人的单位,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他们特别憎恨集体干部吃拿卡要、侵犯村民利益,特别憎恨不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摊派制度;他们懂得,人一辈子还是要靠国家,靠集体不如靠国家……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相信农民的觉悟,没有任何理由怀疑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划时代伟大事业的伟大意义。
由陈小君等著、吴汉东总纂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披露,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规划研究课题――“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于2002年9月下旬至11月初,对湖北省的10个县市、山西省吕梁地区、江苏省2个县市、山东省1市、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进行田野调查。调查农户达406户,访谈农民计500余人。调查组提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下土地权属问题。出的选择题“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作出有效选择的问卷有430份,选“国家的”占60%%uff0c“村集体的”占27%%uff0c“生产队(小组)的”占7%%uff0c“个人的”占5%%uff0c“其他人的”占0。4%%u3002(引自吴汉东总篡、陈小东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第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从以上调查资料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农民的国家概念和革命觉悟是非常高尚的。虽然,许多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这并不影响他们能够作出正确的回答与选择。再一次表明了大多数农民并不落后,反而是我国的某些旧的法律落后于经济改革的大好形势,落后于广大人民群众。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某些坚持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国家干部,思想政治觉悟落后于农村的普通群众。
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就是对于集体不切实际的土地所有权的修正。这种修正,是完全符合土地所有权“否定之否定”的客观规律的,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基本原理的,完全符合“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也是根据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被严格限制的必然归属。集体的土地处分权被取消、被剥夺以后,集体的土地权属到底怎样定位呢?就是破旧立新,就是全国统一实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这是中国的必由之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伟大意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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