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7-1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
一、基本理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系指人类社会必须由土地所有权多元化发展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至国家土地所有权并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历史必然性。无论那个国家,消除土地所有权多元化弊端,毫不犹豫地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才是唯一的正确选择,否则就会付出极大的机会损失。就是从大量的历史事件、历史事实中找出的规律性的东西,推导出新生事物的发展方向,引导人们走上土地物权与产权的正确的道路。
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的基本原则,基于土地的社会性、公益性、共益性、集约性和现代性等基本特征,基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土地物权平衡法等物权价值观,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作用,基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客观规律,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必须认识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指在现有条件下依据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实质性改造,以期同后现代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为杠杆,创造“大同社会”的新世界。
运用物权法理学深入研究、对比分析,深深感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有其现实的必要性,有其现实的可行性。
应该说,法学界对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弊端、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非理性已经有所认识,首次在物权法的相关条款中试图弥补漏洞。
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款表明,国家法人可以成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让出所有权给国家法人,从而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化。
物权法第124条~第34条将集体及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编制中,还原了集体本原的物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作出了某种程度上的修正。所谓集体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全部是与土地承包权相关的,最后全部落实在用益物权上。这就是物权法的高明之处。
总体上物权法还是留有余地的,这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作了一定的准备。
二、马克思土地国有化学说对我们的启发
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从私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是适应经济社会和农村形势的变化而作出的一种新选择。
我国已经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社会大踏步地迈进,土地所有权的公益化、国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利用率、作用范围与以前大不相同,土地物权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不得不以新的眼光重新审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解放思想,锐意改革,让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升华到最合适的位置。
恩格斯教导我们说:“在历史方面的情形也没有两样。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的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恩格斯《反杜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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