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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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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干涉、侵犯、恶意占有、毁损或者破坏,这属于一般规定。其特别规定,就是禁止擅自买卖土地,禁止非法转让土地,这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强调了再强调,这是此条款的重中之重。

    禁止自由买卖土地,这是人类社会总结几千年来的正反两方面血的经验教训,作出的最保守然而是最正确的抉择。无论是什么经济社会,最要紧的事务,就是国家必须严格把好土地流转关。自由买卖土地可以形成泡沫经济,直接导致两极分化,导致“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导致逼上梁山揭竿而起,那么,国家离彻底崩溃已经为期不远了。

    如战国时期土地买卖为法律所肯定,《汉书?食货志》载:(公元前359年)“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事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车裂。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在大泽乡发动了农民起义,,很快动摇了秦帝国的根基,秦二世三载而亡。

    土地自由买卖,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是经济社会的不治之症。东汉末年,宦官和外戚交替专权,皇帝公开卖官聚敛财富,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广大农民丧失土地,大量流亡。张角在群众中组织太平道、黄巾军,公元134年组织了36万群众发动了“黄巾起义”。

    明朝实行卫所制度,建黄册(户口册),鱼鳞册(土地册)。明初规定,无主荒地可听民开垦,以为永业;凡还乡复业者可免税三年。还下令,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各处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起新开荒地“永不起科”。除垦荒外,明政府又大兴屯田,分为民屯、军屯、商屯。军屯和民屯土地总额达八十九万余顷。据《明会典》统计,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垦田面积为八百五十万七千余顷,比元末增长了四倍,同时为清代(1840年以前)所不及。

    明律保护皇帝和皇族、贵戚、宦官占有大量田庄和名目众多的官田。“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薛永升《唐明律合篇》卷十三上)至英宗天顺七年(1463年)鱼鳞册上只剩下四百余万顷,减少了一半多。实际上耕地并未减少,“非拨给官府,则欺隐于滑民”。据孝宗时统计,皇室、贵族、官僚、宦官所占有的土地为全国的七分之一。民屯的土地都是集体的土地,结果被官僚地主所霸占。1629年李自成领导农民起义,推翻了腐朽透顶的明王朝。

    禁止自由买卖土地、圈占土地、吞并土地的思想路线,与自由买卖土地、圈占土地、吞并土地的思想路线,是两条针锋相对的斗争,贯穿于历史的整个过程。许多朝代往往是“先紧后松”、“虎头蛇尾”,说明了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是需要下很大功夫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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